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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投资评审方案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预算治理的重要组成局部,它是由财政部门内部专司财政评审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治理的角度出发,对财政支出工程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治理活动.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财政投资评审方案,希望对你有帮助.财政投资评审方案第一条为增强财政投资评审治理,标准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本建设财务治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局部,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预(概)算和竣工决
2、(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标准、平安、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根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工程;(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工程;(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工程;(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六)需进行专项
3、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工程或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工程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工程根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根本建设治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工程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工程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治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工程的治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工程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工程的立项
4、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二)其他.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工程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工程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工程,对工程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二)工程主管部门通知工程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5、,在与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根底上形成评审意见;(四)工程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应意见;(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七)工程主管部门催促工程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治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责任:(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治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
6、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工程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八条工程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责任:(一)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二)涉及需工程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
7、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工程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应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催促工程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意见,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
8、见,那么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限制方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工程,不得使用聘用人员;(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
9、财政部门报告;(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八)建立严格的工程档案治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工程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工程的有关情况;(十)不得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成心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经委托
10、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工程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工程预算、掌握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过失、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成
11、心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当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方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方法、内部限制与评审风险治理方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治理方法、评审人员治理方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治理技术岗位责任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财政投资评
12、审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增强财政工程资金治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根本建设财务治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治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治理方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查与评价.本方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根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
13、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根本建设工程,应当执行本方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那么.第五条财政厅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部门工程支出预算评审范围:未纳入开展与改革部门审批范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1 .房屋建筑物购建、根底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建单项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2 .大型修缮费用在50万
14、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二)工程工程概(预)算评审范围:未纳入开展与改革部门审批范围的,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IoOo万元以上(含100O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或补助资金占投资总额10%以上(含10%)的建设工程.(三)工程工程招标限制价评审范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工程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30%以上(含30%)的建设工程.工程支出预算、概(预)算已经财政厅评审,且招标限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建设工程,可不进行工程招标限制价评审.(四)工程工程竣工结算评审范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工程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15、含500万元)且超过财政厅审定的工程支出预算、概预)算或招标限制价10%以上(含10%)的建设工程.(五)工程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范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30%以上(含30%)的建设工程.(六)自治区财政厅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工程.第七条涉密工程暂不纳入评审范围.第八条已列入审计厅年度审计方案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财政厅不再进行评审.第九条未纳入自治区本级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第十条属于自治区本级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根据工程情况,财政厅可委托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第十一条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部门工程支出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1 .工程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具备可操作性.2 .工程支出的内容、额度和标准是否合理,工程开支与工程内容是否相关.3 .工程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标准是否准确.(二)工程工程概(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1.工程概(预)算是否限制在批准范围内.2 .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3 .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完整性、经济性原那么,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设计等情况.(三)工程工程招标限制价评审的主要内容.1 .工程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