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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一般规定1、应具有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在建工程项目必须有执行如下管理制度的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分包队伍及供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用具、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监控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制度;安全技术资料内业管理制度。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和安全生产任职证书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
2、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施工单位项目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建立管理网络。企业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取得安全生产任职证书的人员担任,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
3、。5、施工单位项目各管理岗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应实行伤亡事故控制、安全管理达标、文明施工达标目标管理。做到目标应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到人。6、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应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场区地面和路面的混凝土硬化、场内绿化、出入口混凝土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立面封闭扬尘控制等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7、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应做到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重点监控和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项目主要负责人每15天应组织一次综
4、合性的安全检查;(2)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进行巡视监督检查;(4)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对隐患严重的应先暂时停止施工,排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应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5)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8、施工单位项目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得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1)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2)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道工、手工木工、起重工、塔式起
5、重机驾驶员、建筑电工、电、气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认定,方可上岗作业;(3)其他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本工种及其作业活动的安全技术特性;(4)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9、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应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实行月报表制度。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10、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与工程分包单位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6、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持证上岗和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指导安全技术交底。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作业环境、安全防护及生活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作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证体系;向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工艺安全技术交底;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工程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行为负责。1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并在使用前进
7、行检查和做好检查记录。12、施工单位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分为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单项作业工序和工艺安全交底等。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表的要求:(1)交底名称1)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2)分部、分项工程3)单项作业工序和工艺安全(2)交底人1)项目负责人主持,设计(方案)编制人2)工程负责人或技术人员3)技术员班组长(3)交底应含内容1)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作业部位和内容:2)工程项目或者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3)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危及生命安全应及时采取的躲避措施;4)作业
8、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等。(4)交底应做到:D安全技术交底应与工程交底、工作计划、施工安排同时进行;2)编制文明施工大纲,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实行逐级交底;3)交底内容明确、针对性强。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潜在的危险因素应当单独进行工种交底;4)交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确认;5)每天作业前,各班组长应当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以及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具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将参加交底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在班前安全活动记录中。13、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危险、危害辨识和评估。对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大并且事故发生会造成
9、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源采取预防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作业时实行专人监控。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评估。评估次数可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周期确定,但一个工程周期内不得少于三次(特殊工程除外)。评估可以委托建筑业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的专业机构提供服务。1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应对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进行控制。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其安全性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核准,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整机型式检验报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检验合格证等资料进行检
10、查验收。对不具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装置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安装,应按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要求进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转,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施工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O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15、建设工程开工后1O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1、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策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2、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上岗情况;(2)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措施;(3)起重机械设
12、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数量、规格、安装的位置及物料堆放区域平面布置;(4)需要单独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辅助工程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条目;操作过程的安全设施、安全监控等安全技术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冬期、雨期等季节性、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围环境变化所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7)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的防护措施;(8)对工程施工中危险源进行预测、评价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9)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办公区、生活区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排水及临时设施的位置和规格;(10)确保安全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噪声扰民、保护环境质量的措施;(I
13、l)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设置消防器材的位置、规格和数量。防止偷盗、治安案件发生的措施。3、对下列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采用支护结构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工程,或者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不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土方开挖工程;(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等脚手架工程;4、施工
14、组织设计和临时施工用电及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5、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组织编制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修改方案)的实施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和签字。方案编制人员发现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三)施工现场环境安全1、公共环境安全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采取防止因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筑物、地下管线、社会交通、居民出入等造成危害的专项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禁在未探明对地下管线准确位置前盲目施工。2、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
15、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并按下列规定进行:(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2)施工单位应将作业时间向周围居民通告。禁止当日23时至次日6时(禁止打桩作业为当日22时至次日7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对噪声敏感的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施工超过环境噪声场界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与受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报经施工现场所在地区、县环
16、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3、施工现场应采取控制施工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裸露地面应用绿色防尘网遮盖,做到黄土不见天,并经常保持洒水,清扫降尘。在市内建成区、城镇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要干线、机场、码头、车站和广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地区的施工现场,应采取混凝土硬地坪。有条件的应进行绿化。施工现场内集中堆放的渣土、砂石堆必须采取底脚砌筑不低于50Omm高度的围挡,表面苫盖等防尘措施。4、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必须采用容器卸地,严禁抛洒。工程垃圾和工程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载过程中,应采取喷淋压尘等措施。运输时必须采取封盖严密的工程车辆。严禁沿路泄漏污染市容。市政设施和地下管网施工所产生的工程废土应当及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