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缴费政策及方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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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缴费政策及方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一调整的主要原因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以下简称待遇清单)明确“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享受待遇的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

2、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调整的具体内容1、现行政策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后,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退休金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月继续为其缴费至规定年限。在继续缴费期间,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用人单位及职工(含退休人员)按月缴纳。2、调整后政策(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以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和相应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用人单位与职工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满年限且缴纳当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3、缴费状态影响,缴费顺序为先满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再满足最低缴费年限。(2)用人单位已退休人员,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应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新参保用人单位已退休人员,应按上述规定执行。(3)对没有能力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或用人单位无在职职工的,可申请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由按月缴费调整为按年缴费(每年1月份缴费)。用人单位新参保职工应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若已在其他单位缴纳,无需重复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分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份统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自动扣

4、缴,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顺延至下月份扣缴差额。(5)凡按照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葫人社发201183号)等文件精神,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形式解决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问题的,按按缴费协议或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继续执行。三、调整的积极作用1、新政策使已达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再受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状态的影响,解决了因用人单位未缴费或欠费造成退休人员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2、新政策对无在职职工的用人单位、欠费的困难企业以及部分僵尸企业的退休人员,因无法缴费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况有了明确规定,此类退休人员可申请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解决了近年来因上述情况引发的信访难题。解读单位: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解读人:李伟联系电话:0429-315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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