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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推动学校教学改革,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更好地适应学校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需要,根据广州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穗教办(2007)21号)和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06)Il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鼓励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实践锻炼,旨在建设一支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教师队伍,推动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发展。第三条学校全体在编及聘用制的专业课教师、文化基础课教师、实训指导
2、教师、学校中层干部及教师编制的行管人员都有到企业参加实践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上述人员到企业社会实践,实践工作应与所学专业相符,与所承担的课程方向衔接。第二章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内容与要求第一条了解产业发展趋势,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生产环境及企业文化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程、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第二条学习所任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技术。收集企业的资料作为教学的资源。第三条将企业实践的成果和经验转化到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教学方案,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积极开发校本教材,提高技能型实用人才的培养质量。第四条积极联系
3、企业,创造校企合作的机会。第五条有效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创造条件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第六条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教师以2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必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实践时间可分段累加。第七条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时间,以21个工作日计为1个月。第八条文化基础课教师每2年必须有1周以上时间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其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第九条专业课教师在2年的周期中,必须参加蹲点指导学生实习。第十条新聘任的教师原则上须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第三章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主要形式第一条教师到企业实践应以促进教
4、学改革和专业建设为目的,围绕解决专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和开展项目研究的需要,确定到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提高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二条教师到企业实践,可根据培训需求和客观条件,采取以下的形式:一是蹲点指导学生实习;二是到行业、企业顶岗实践(含挂职锻炼);三是脱产参加各级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四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服务);五是实地调研等。以上企业实践活动均需提供有效的企业证明。第三条教师到企业实践应根据教学和专业发展需要,采取到企业生产现场考察观摩、接受企业实践项目的培训、参加企业的生产、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工作形式开展实践活动。第四章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组织管理第一条学校成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工
5、作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校长助理担任,成员由教育与教学科研督导室、教务科、各教学部及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申报审批、过程管理及成效评价等。第二条各教学部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将工作落到实处。原则上各教学部结合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等的需要,统筹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并每年向企业实践工作组提交企业实践的计划。教学部应优先安排教师蹲点指导学生实习,或到本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对口的岗位进行企业实践。第三条接受参加企业实践任务的教师,提出申请,报教学部审批;申请经学校“企业实践工作组”批准,材料交教育与教学科研督导室备案。未经审批者不予
6、认可。第四条行政兼课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过程管理,由其教学归属的教学部负责。第五条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须严格执行企业和学校考勤制度,考勤由教学部负责。考勤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在岗,不予认定。第六条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必须根据教学部的计划与安排,提交详细的到企业实践的计划、详细的工作日志、完整的成果资料、实践总结报告(或学生实习总结)和企业管理部门对教师实践的鉴定意见。材料不齐全,不提交成果资料,实践总结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均不予认定。第七条每学年学校组织企业实践的考核。由教学部进行初评,形成评价意见,提交企业实践工作组统一进行审核认定。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资料由教育与教学科研
7、督导室备案。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一条各教学部要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充分利用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拓展校企合作的内容与形式,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稳定渠道。第二条教师到企业实践时间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的方法,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蹲点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需提交有效的企业证明(包括时间段及天数),作为核定实践时间的依据;由学校选派参加脱产培训项目(含省市、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需提交培训通知、培训机构的评定、企业的证明和实践记录资料(含填写工作日志),核定在学习期间参与到企业实践的学时,作为记载继续教育学时的依据;利用寒暑假,由教学部统一选派参加企业实践项目培训,参加合作研发和实地调研等项目,需
8、提交有效的企业证明和完整的企业实践活动资料,作为记载继续教育学时的依据。第三条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实践的教师,工作量计算的方式为:一是到企业蹲点指导学生实习,根据教学任务书核定教师工作量,按学校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计算;二是利用寒暑假,由教学部统一选派参加企业实践项目培训,根据教学部统一提交的项目实践计划和相关实践资料,由企业实践工作组核定工作量;三是由学校选派参加脱产培训项目(含省市、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按学校管理规定核定工作量(寒暑假除外);四是对参与企业技术开发和相关项目技术改造及引进与学校现有专业对口科研项目,有明显成效和贡献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组根据企业的评价意见和教学部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给予教师本人一定的奖励。第四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晋级、聘用的重要依据。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后拒不服从相应教学安排,学校按有关规定研究该教师的职称评定、晋级、聘用等问题。第五条学校对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及相应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