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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2号重庆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十二届党委会第1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重庆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6月日教育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年7月21日重庆大学章程序言重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
2、29年。1942年,学校成为一所文理工商法医诸学科俱备的综合性大学。1952年调整为以工科为主的多科性大学。I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改革开放后,学校进行了全面的恢复调整和改革建设,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校。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1999年列入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5月,原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重庆大学,学校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并全力向研究型综合性的高水平大学迈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3、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登记名称为重庆大学,简称重大;英文译名为ChongqingUniversity,英文缩写CQUo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学校有A校区、B校区、C校区和虎溪校区。学校互联网主页为。第四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口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依据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
4、它合法权益。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六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研究学术,造就人才,佑启乡邦,振导社会”,校训是“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第七条学校办学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建设“完备弘深之大学”、造就“行业精英、国家栋梁”为使命,培养能够适应和引领未来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第二章基本功能及权利第一节人才培养第八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首要目标,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基本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一切工
5、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九条学校依法开展下列教育教学工作:(一)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并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和社会需求,自主制定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办学层次与类型结构;(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生教育,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传播中国文化;(三)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及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第十条学校学科以工科为优势,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多学科协调发展,涵盖主要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和学科发展需求,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招
6、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自主开展招生和录取工作,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校友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障教学质量。第十三条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树立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的人
7、才培养理念,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实施以下有关事项,并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一)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根据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三)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四)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二节学术研究第十五条学校把学术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把学术研究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用高水平的研究和成果支撑高质量的教
8、育教学活动。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有组织的协同创新与教师自由探索研究相结合的学术研究机制,鼓励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学术研究,提升学术研究质量和效益。学生科研与创新是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支撑体系。第十七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第三节社会服务第十八条学校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知识源、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十九条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第二十条学校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企业技
9、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成果转化支持。第二十一条学校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第二十二条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民族振兴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普及科学知识、彰显科学精神,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奉献文学艺术精品,传承创新民族文化。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社会特点
10、和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二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第三章治理结构第一节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以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决策与领导体制,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会和常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
11、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工作机构和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学校党委可批准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第三十条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行政
12、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其增设和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研究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第三十一条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主要依据设置学院,也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或研究院,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其增设及调整由相关部门研窕提出,学术委员会组织咨询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职能的需要,设置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学校承建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学校可以与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设置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学术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
13、进行管理。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系。学校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需要,设立重庆大学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党代会代表、纪委委员、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学生代表等组成,对学校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理事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14、。第三十七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第二节学校党委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
15、育工作,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等;(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学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全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
16、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第四十一条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日常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干部推荐、任免、党内奖惩等的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表决,必须有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