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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研究院水电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T为规范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促进节约型园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电管理坚持保障科研、优化配置、强化服务、节约高效的原则,积极发挥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能耗,提高水电效率。第三条支撑保障处是园区水电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二)负责公共水电设施规划与建设;(三)负责研究制定水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用水用电审核与价格核定;(五)负责节能宣传教育并推广节能新技术;(六)负责与地方和武汉分院水电管
2、理部门沟通与协调。第四条后勤中心负责园区水电的日常运维,包括保障水电正常供应、停电停水信息沟通和通知、公共水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水电改造备案、水电抄表与收费。第3水电嘘w三第五条研究院根据园区水电总体需求规模,统一规划建设配电房、泵房、主管线、水电表等公共水电设施,并实行集中维护管理。第六条研究院水电实行分级配置,即由配电房(泵房)配置到楼栋,楼栋配置到楼层,再由楼层配置到房间。第七条研究院结合实际条件统一安装水电表,各楼层或区域应安装总表,各房间或独立单元应安装分表。水电表作为研究院收取水电费的计量依据。第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公共水电设施,不得擅自停水、停电,不得影响公共水电
3、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在装修时需对水电管线进行改造的,使用单元(即经费支出主体,下同)应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提交至后勤中心备案,在施工后将水电图纸提交至后勤中心存档。未经备案和存档的不予通水通电。第十条因实验条件需进行专供电缆、专用水泵等水电设施改造的,使用单元应明确经费来源,向支撑保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第H一条为确保用电负荷和安全,购买安装5KW及以上功率大型仪器装置的,应在申请购置前向支撑保障处报备。第十二条因线路检修、装修施工等需要停水、停电的,后勤中心应提前发布通知,确保各重要部门知悉。停水、停电造成较大影响范围的,需支撑保障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
4、后实施。第M水电收费姮第十三条水电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管理部门、园区、走道、卫生间、公共电梯、公共空调、开水间、配电房、水泵房、公共会议室等公共区域的水电费从研究院公共经费收取,科研和支撑部门的水电费从课题经费或部门运行经费收取,各类公寓和出租房用电从住户收取或按协议方式收取。第十四条水电费的收费计算方式:(一)应缴水费=(上年度支出总水费在职人员和在读研究生总人数)实际人数(二)应缴电费=上年度平均电价X(1+10%损耗)X实际使用度数大额用水设备用水量单独计量,不包含在上述总水费中。第十五条公共区域的分摊方式:(一)对中央空调用电,按占用房屋面积进行分摊;(二)对未装分电表
5、的用电,按用电设备功率进行分摊;(三)对公共教室用电,按实际学生数进行分摊;(四)对其他难以区分的用电,由使用主体协商分摊,或由主管部门直接核定。第十六条水电费按季度收取,后勤中心向各使用单元秘书提供抄表数和收费金额,按使用单元负责人核定数额和经费来源后,交由财务部门进行扣缴。个人用户根据缴费单直接向财务缴费。第十七条各使用单元自缴费通知起一个月内足额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纳水电费的,每超过一个月按照应付总额的2%。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个月且经催交仍未交付的,研究院直接从部门经费或课题经费中扣除应缴水电费和违约金。第十八条水电费收费争议,由支撑保障处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
6、交院务会审议。第十九条水电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每季度在内网公布收取结果,确保水电收费公平、公开、公证。第四章节水节电管理第二十条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增强节约水电意识,提倡节能生活方式,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做到及时关水、关电,如发现跑冒滴漏的,应及时向后勤中心报告。第二十二条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1、冬季不高于20;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应合理用水。第二十三条后勤中心负责人是公共区域节水节电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节水节点责任应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第二十四条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将
7、节约型园区建设工作纳入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研究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使用单元应遵守正常用水用电秩序,擅自改变水电管线设计构成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研究院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六条严禁各类窃电窃水行为,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或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的,按研究院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水电管理工作人员如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支撑保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与国家法律和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