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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根据企业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第三条煤业有限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职代会接受煤业有限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职代会积极支持煤业有限公司
2、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应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并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第六条职代会要引导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全面超额完成矿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有关推进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培育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企
3、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公司公开、履行遵章守纪,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决议。(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煤业有限公司行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公司安全生产及安全资金投入、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违章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和公司有关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事业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公
4、司现职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或罢免行政领导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公司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公司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视为无效。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A)职代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依法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的代表,以公司所属部室、队、班组为
5、单位,经过民主推荐、协商、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各选举单位代表的名额原则上以职工总数的5%的比例计算产生。第十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的组成。代表比例的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职工组成,一般领导干部(副处级及以上)占代表总数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也可在全公司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与讨论煤业有限公司的重大决
6、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公司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关心煤业有限公司的发展,为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献计献策。(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
7、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业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确需调整时,须由选举单位过半数职工同意方可调整,并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部调动工作时,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选举单位或离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报请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
8、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第十五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根据情况可按部室、基层队代表组成组,并推选正、副组长各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团长并负责召集和主持职工代表团的会议。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职代会每届2年,每年召开二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总数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工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七条召开职代
9、会时,选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基层和公司领导干部,其中基层代表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职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并在预备会议上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执行主席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第十八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主持召开职代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二)审议职代会议题和日程,提交职代会通过决议和决定事项。(三)大会期间听取会议汇报,安排解答职工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
10、,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其他人员参加。第二十条职代会要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第二十一条凡是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问题,由公司行政负责将有关文件、材料于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到各代表组,让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于职代会召开前10天书面上报;公司行政领导根据代表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讨论,并
11、向职代会做出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公司管理费列支。第二十五条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和各代表组可视情况,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第五章专门委员会第二十六条职代会根据需要设安全生产经营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保障委员会;制度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
12、副主任1至2名、委员5至11名。各专门委员会向职代会负责并监督行政有关部门围绕职代会议题、决议、决定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交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方案。(二)根据职代会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决定的问题,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四)参加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会议。(五)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分工,制定相应的职责,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第六章职代会与公司工会第二十九条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做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职工代表的选
13、举工作;(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四)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素质;(六)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做好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八)在职代会上报告工作和决议落实情况。第三十条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矿业(集团)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非职工代表的煤业有限公司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工作人员,按会议通知列席职代会。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煤业有限公司工会负责解释,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