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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系统案件查办工作问责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提高基全县纪检监察组织信访初核、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问责的对象第一条本制度问责对象指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人员,各初核组、调查组组成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第二章问责的范围第二条在开展各类信访初核、调查、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按规定时限领取、办理各类批示件、交办件的;(二)不按规定时限立案、结案,又未履行相关延期手续的;(三)不按规定程序立案,应立案而
2、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四)对上级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查办不力,致使案件不能按期完结的;(五)不按规定程序结案,未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或不按要求开展片区集中审理的;(六)不认真按照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敷衍了事,致使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等情况出现,或因主观原因,对案件查不清、查不实,而经上级有关机关查实的;(七)不遵守办案纪律,导致资料遗失、跑风漏气等失密泄密情况发生的;(八)不按规定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汇报案件查办重要情况及上报相关材料的;(九)阻挠、干涉各类信访件、批示件、交办件的正常查办工作的;(十)违反安全文明办案相关规定的;(十一)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
3、级上访、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问题的;(十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需要问责的行为。第三章应问责行为的处理第三条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启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并由县纪委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沟通。第四条相关责任人员若首次出现第二条所列相关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书面检讨(说明),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再次出现第二条所列相关行为,或首次出现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应党、政纪责任。第五条相关责任人员出现其他应问责行为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反复出现应问责行为,自己又不作为、不履职、不整改的,县纪
4、委将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做出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或免职处理。第六条各部门、乡镇相关责任人员出现应问责行为,由县纪委负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填报问责审批表(见表一),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委局各室相关责任人员出现应问责行为,经分管领导提议,由干部室填报问责审批表,并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问责。第七条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问责启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纪委提出书面申诉。县纪委承办室接到书面申述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八条问责实施主体为县纪委。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中所明确领取各类批示件、交办件时限为自收到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性批示件、交办件(初核)时限为领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明确办结期限的,以交办时限为准。经初核决定立案,案件调查时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须由责任单位书面向县纪委提出申请批准(见表二)。笫十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2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