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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甲方(招生单位):乙方(定向单位):丙方(定向生本人):根据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就丙方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17年专业日制硕士研究生。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按国家及甲方相关规定缴纳。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必须回乙方工作。甲方将丙方的硕士期间档案等材料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三、丙方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
2、档案由乙方负责管理,并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财政部机关党委,待学习结束后转回乙方。四、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须与甲方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同等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因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甲方不负责安置。五、丙方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六、若两年学习期结束时丙方未按期完成学业或甲方认为需延长丙方的学习时间,延长期内所需经费由乙方或丙方负担。七、定向委托培养期间,甲、乙、丙方应认真履行协议。乙方、丙方不
3、执行协议,甲方有权停止培养丙方,将丙方退回乙方,并不退已收培养费;甲方不执行协议,按丙方已学习时间比例扣除收到的培养费用,剩余培养经费返还缴费人。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九、本协议内容如有与协议签订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三方按届时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修订本协议,修订内容另行签署并成为本协议补充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若丙方为乙方试用期内人员,在试用期结束时未被乙方录用,则本协议失效。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签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甲方在乙方及丙方签署本协议后,方可为丙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甲方单位公章:甲方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丙方签字:乙方单位公章:乙方负责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