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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安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督促安管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XX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X建建管字2020)X号)、XX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试行)(X建安字(2021X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XX市行政
2、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安管人员均应纳入履职考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管人员是指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等。全市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信息均录入XX市工程质量安全与扬尘管理系统。第四条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安管人员履职考核综合管理。履职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全市协同的原则,设立市、县(区)两级安管人员履职考核管理机构,对全市安管人员进行履职考核。第二章履职考核计分和处理第五条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实行
3、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即表彰奖励加分、违法违规扣分的方式进行考核。第六条对安管人员的履职考核处理分两档,一是年度考核计分达到8分时,分别采取停职、强制学习培训、县(区)重点监管、全市通报预警、限制申报奖励等各类措施;二是年度考核计分达到12分时,分别采取限时限制承揽工程、撤职、停工、全市重点监管、报请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禁止申报奖励等各类措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安管人员有处理规定的优先适用于相关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信用惩戒。第三章履职考核实施第七条安管人员履职考核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执行;考核综合管理、通报、安管人员资格处置等由市级考
4、核机构负责。第八条安管人员的履职考核加分由施工企业申请,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加分申请单,经属地履职考核机构审核加分。第九条安管人员的离岗培训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制度、考试制度等,并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证明材料。第十条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申请与核查制度。安管人员对计分存在异议的,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告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扣分签发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书面报告,附带相关证明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建立履职考核计分、考核处理、信息上报推
5、送等考核工作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抽查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履职考核工作,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息的,以及对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应处理而未处理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必要时通报县(区)政府。第十二条鼓励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创先争优,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类研究和创新,达到一定标准的实行考核奖励加分。受到考核处理的,不得推荐评先树优。第十三条对于拒不执行履职考核处理,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由市住建局向省住建部门申请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推送至省平
6、台、“信用中国(XX)”网站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于2023年3月16日起公布,自2023年4月16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XX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履职考核机构的设立1.1市级安管人员履职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称市级考核机构),设置在XX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安管人员的履职考核综合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市直属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市直属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1.2县(区)级履职考核管理机构由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设立,具体负责注册在本县(区)的施工企业的主要
7、负责人、本县(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第二章履职考核计分办法1. 1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年度基本分值为O分,实行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的管理办法,计分按下式计算:安管人员年度履职考核计分=O分+(年度内累积扣分一年度内累积加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其中,年度内累积加分不得大于年度内累积扣分,加分超出扣分的部分,只计入加分信息,不计入考核记分;因企业(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扣分不得抵消。2. 2一个考核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亦纳入当年考核。2.3履职考核加分有效期为一个考核年度。在奖励有效期内按申报时间
8、计入申报年度进行考核加分。同一加分项无论有效期长短,只进行一次加分。考核年度期满后,自动清除该项加分。安管人员的加分分值作为主管部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和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加分:(1)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类:颁发之日至项目竣工;(2)举办观摩、学习等现场会的及安全生产检查类:当年度并顺延半年;(3)知识技能竞赛类:颁发之日至下届举办时间内有效,不定期举行的当年度有效并顺延1年;(4)安全类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工法等创新成果奖类:自获得之日起2年(具体加分标准见附表1)。2. 4履职考核扣分信息有效期为一个考核年度,自考核执行机构报送之日起计算,报送时间不得超
9、出相关行政处罚(转处罚)、处理的期限。一种处罚、处理适用多种扣分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扣分;一种处罚、处理包含多种扣分项的,累积扣分。考核年度期满后,自动清除该项扣分(具体扣分标准见附表2、附表3、附表4)。第三章履职考核处理办法3.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考核处理3. 3.Ll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计分达到8分的,全市通报预警,对该施工企业全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重点监管期限不少于3个月,3个月后由施工企业申请,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核,安全生产情况总体良好,方可解除重点监管。4. 1.2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从计分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限制该企业在市域内承揽
10、工程;禁止该企业申报当年建设安全类各项奖励;禁止其个人申报当年行业和住建主管部门的建设安全工作各类奖项。5. 1.3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直接扣12分的,报请省住建部门考核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L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的处置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协同执行。3.2项目负责人履职考核处理3. 2.1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8分的:(1)施工企业应要求其离岗自学自省1周,后参加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考试合格后予以恢复。重新上岗的,上岗前的扣分仍然计入本考核
11、周期进行累计。项目负责人离岗培训期间的项目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任命相同资格人员暂时承担。限制申报当年度行业和住建主管部门的个人奖项和项目安全施工类的奖项。(2)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将该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记挂“安全生产黄牌工地”,列为县(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黄牌挂牌时间不少于2个月,对所在工程项目全市通报。2个月后由工程项目申请,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核,安全生产情况良好,方可摘牌解除重点监管。4. 2.2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1)施工企业应停止该项目负责人职务,另任命新的项目负责人。1年内施工企业不得任命其担任市域内任何项目负责人职务。(2)由属地住建
12、主管部门将该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记挂“安全生产红牌工地”,红牌挂牌时间不少于3个月,列为市、县两级重点监管对象,执法检查必查对象,全市通报,必要时责令停工整顿。申请复工的,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核,安全生产情况良好方可复工,但仍继续将该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必查对象。3个月后申请摘牌的,由工程项目申请,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核,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方可摘牌解除重点监管。(3)禁止该项目申报建设安全类奖项,禁止其个人申报当年度行业和住建主管部门的个人奖励。3.2.3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直接扣12分的,报请省住建部门考核机关吊销
13、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3.2.4对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的处置情况全市通报,协同执行。3.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处理3.3.1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8分的,停职离岗自学自省1个月,后参加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考试合格后予以恢复上岗。重新上岗的,上岗前的扣分仍然计入本考核周期进行累计。离岗期间施工企业应任命合格的人员补充岗位。限制申报当年度行业和住建主管部门的个人奖励。3.3.2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施工企业应撤销该专职安全员职务,另任命新的专职安全员。1年内施工企业不得任命其
14、承担任何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其申报当年建设工作各类个人奖项。对其处置情况全市通报。3. 3.3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次性扣12分的,报请省住建部门考核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性扣12分的,报请省住建部门考核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4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处理规定的优先适用于相关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3.5 外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并通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
15、协同执行。3.6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只有加分或无计分的安管人员,优先推荐个人或所在工程项目、企业申报奖励;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少于8分且无安全事故发生、排名靠前的安管人员,推荐个人或所在企业、工程项目申报奖励;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多于8分(含),限制个人和项目申报当年度奖励;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或受到严重处罚处理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排名靠后的不得推荐申报奖励。第四章履职考核实施办法4.1履职考核实行触发机制,即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安管人员第一次被执行扣分即启动履职考核;既无扣分也无加分的记O分,只有加分的,只记录加分信息。4. 2考核处理实行触发机制,属地主管部门或监督机
16、构向考核机构报送扣分,考核机构累积计分、动态考核,对随时达到“履职考核处理办法”计分分值的,考核机构立即告知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由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安管人员或企业(工程项目)及时实施考核处理。4.4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扣分,县(区)考核机构应即时上报市级考核机构,市级考核机构综合管理,全市协同执行。4.5 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执行。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下达监督整改、责令停工、行政处罚、检查通报等行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管职责时,或受到上级部门检查整改或通报时,应同时对相关安管人员进行扣分,并应及时报送考核机构归集、计分。4.6 对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时,应签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单,并签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