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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2019年县乡劣质散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效解决散煤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实际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改善当前企业、民户违规销售、燃用散煤高发态势,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散煤指相对洁净型煤的劣质散煤。散煤未达到相关质量标准,成分中含有大量硫、氮等有害有毒元素,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严重污染环境,是当前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O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工作要求,形成“县督导、乡负责、村落实
2、、组管片、户联防”的散煤禁烧工作机制,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工作体系,推进散煤禁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第四条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新媒体、短信、条幅、标语、宣传车、中小学教育、干部进村入户、设立散煤禁烧警示牌等载体和途径广为宣传,达到家喻户晓。重点宣传使用散煤的危害,强化群众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散煤禁烧的有关规定要求。第五条按照环境监管条块化、网格化管理要求,对散煤禁烧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部署、具体调度推进,明确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以及村“两委”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实行包片包户制度,要把散煤清理置换工作逐一细
3、化到户,责任到人。第六条在散煤管控工作中,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禁烧工作。其中: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劣质散煤销售网点、无照经营网点;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对清洁能源不能覆盖的区域推广洁净型煤,保障洁净型煤供应,并做好配送登统工作;县双代办负责保障气代煤用户燃气供应工作,对不能保障供气的要书面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台账。第七条全县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企业、办公商业门市等非居民住宅禁止使用燃煤(包括洁净型煤)。工业企业门卫、宿舍禁止使用燃煤取暖,食堂大灶禁止使用燃煤做饭。第八条对各乡镇和村违规销售和使用散煤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发现一起散煤经销点,扣拨属地乡镇政府财政资金1万元,扣发属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基层职务补贴各500元;发现一个经营生产单位(非居民)使用燃煤的,扣拨属地乡镇政府财政资金2000元,扣发属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基层职务补贴各200元;发现一个居民户使用散煤的,扣拨属地乡镇政府财政资金100O元,扣发属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基层职务补贴各100元。第九条鼓励对经销、燃用散煤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Q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