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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法律,共5章4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附则。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制定爱国主
2、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规定学校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要求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点区建设爱国主义教育法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明确要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此外,爱国主义教育法还对侮辱国歌、国旗、国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等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爱国主义教育法对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出专门规定,并强调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
3、对外开放结合起来。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代表性人士、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此外,爱国主义教育法还对侮辱国歌、国旗、国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等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爱国主义教育立法设立专门条款,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错误言论,用法治来保障爱国主义教育。以法律固化爱国主义教育有益方式,家校共育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到日常教学当中,拓展延伸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公民
4、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此基础上,爱国主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以立法形式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能够让宪法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国家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爱国主义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大好河山、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
5、在实施方式上,强调要利用红色资源、文化遗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场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国庆节和重要纪念日、重大节庆日等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国歌法、国徽法、国旗法等专门法相比,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内容综合性、广泛性较强。实践中,应当着力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有机统一,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发挥好家庭、学校、社会的作用,善用“大思政课”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通过在国家宪法日广泛开展宪法宣誓等仪式,让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切实感受到宪法的权威。在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要继续深化宪法宣誓、
6、国家象征标志等制度的教育功能,通过仪式礼仪等增强人民群众的家国情怀。爱国主义教育法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中。中小学着力构建爱国主义教育“生活化”课程体系,除了在思政课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之外,还倡导开设红色研学课程、纪念日实践课程、传统节日实践课程等,让爱国主义教育自然而然地融入孩子的日常生活。爱国主义教育法对学校如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
7、义教育的重点内容;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等。要在常规课程教学中更加注意挖掘红色素材,补充相应的时代背景或英雄事迹,对学生进行主题式教育;对于与课本知识相关的红色资源、红色基地,要鼓励学生前往参观,近距离感受爱国主义精神力量。结合当代青少年接受习惯,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方法,加强网上爱国主义教育空间建设;继续完善爱国主义教育主体责任和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庭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合力。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机制,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等的爱国主义教育职责予以明确。根据爱国主义教育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
8、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点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和红色旅游的教育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等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等。爱国主义教育法还从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制度,支持爱国主义题材文艺作品和出版物的创作、出版,支持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力度。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规定突出了文艺作品评选、理论研究和先进表彰等工作的爱国主义导向,有利于在全社会
9、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教育法赋予中央和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职责,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要求各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向相关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这些针对不同主体职能定位制定的“权责清单”,能更好发挥各类主体在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法治化治理能力。爱国主义教育法还对侮辱国歌、国旗、国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等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相衔接,对于进一步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10、的重要法治保障。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做好爱国主义教育,要护好“小火苗”、点亮“星星火”、时常“添柴火”,让爱国主义教育“红胜火”。护好“小火苗”,燃好第一站”,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加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孩子的心灵深处。“小火苗”在兴起之始往往脆弱、易灭,当为其遮风挡雨、持
11、续添柴,才能护得长成燎原烈火。爱国主义教育法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少年儿童正处在思维活跃和探索世界的“拔节孕穗期”,形成正确指引、进行正确教育有助于“扣好人生第一颗扣子”。既要通过深化对爱国主义内涵和意义的理解,形成思想上的“靠拢”;又要加强对爱国主义行为的认同和引导,避免行为上的“失范”。要发挥学校的积极作用,通过“红色课堂”和“红色教育”,讲好历史故事、传播先进文化、体悟壮美河山;又要加强家校沟通、校外建设,以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和课外体验扩大活动覆盖、厚植爱国情怀。点亮“星星火”,燃好“每一人”,将爱国主义教育区分不同类型群体。爱国
12、主义教育法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必然是在全体人民中开展、覆盖整个中华民族的不竭信念和持续动力,当以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激励和动员全体人民阵厉奋发、勇毅前行的重要力量。从“位卑未敢忘忧国”“愿得此身长报国”,到“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爱国主义始终不是某一类别、某一群体、某一团队的小范围之事,而是全体人民之意。中华民族是一个集体,是由多个生长环境不同、性格禀赋各异、所处现状多样、所思所想独立的个体组成的大家庭,因此爱国主义教育也需按不同群体分别作出相应规定。要让爱国主义之“火”如“星星之火”,在不同
13、群体的心中“跃动”,当遇到国家、民族、集体之大事时方能“连点成线”“连线成面”,成就“燎原之星火”。时常“添柴火”,燃好“每一日”,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日常节日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持续性的工程,没有“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说法,不在“一朝一夕”而应“久久为功”。要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日常中,以持续性地“添柴”维护始终明的“火光”。要通过纪念日和节日深化爱国主义,尤其在特殊重要纪念日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等日期进行多样纪念活动;在法
14、定假日和民俗节日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青年节等日期进行丰富庆祝活动。要让爱国主义成为自觉行动,将爱国主义教育化为指引行动、影响行为的“助推器”,让“熊熊烈火”燃于芳华待灼的高峰上、砥砺深耕的泥土里、履践致远的步伐中,实现“万里河山披锦绣,满眼尽是中国红”。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法律,共5章4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附则。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
15、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四个自信”,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16、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共同精神支柱和强大精神动力。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在每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