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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证,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定期进行,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
2、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劳动者的痛苦。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检查对象包括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劳动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的内容为评价劳动者在
3、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其健康检查的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
4、下列措施: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