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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厅属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商务系统省级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在增强行业整体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优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置审查程序(一)关于设立登记举办者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要求省商务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并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由省商务厅按照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前款所称
2、的“相关材料”包括:1.名称预登记文件;2.可行性方案(主要包括设立目的、行业情况分析、非营利性做法、工作任务与目标等);3.章程草案;4.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理事长、理事、院长、主任等)的基本情况;5.其他材料。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可以撤销设立决定:1.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2.连续两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整改不到位的;3.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4.内部管理混乱,决策机构不能正常履职的;5.其他需要撤销设立决定情形的。(二)关于变更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由省商务厅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
3、审核意见。(三)关于注销登记社会服务机构存在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交注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商务厅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销的批复。社会服务机构完成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举办者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告。二、抓好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四)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长)原则上由主要举办者委派或提名。相关人选应当熟悉行业情况,管理经验丰富,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
4、岁,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担任,有特殊原因不能担任的,可由相应副职担任。上述任职要求应当在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等不适合任职的,应当立即按照章程予以更换。(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社会服务机构要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落实党建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社会服务机构正确的政治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社会服务机构党组织纳入就近属地党组织领导,社会服务机构正式员工党员超过3人,应向属地党组织申请建立党支部,党员数量少,不能单独建立党支部和零散流动党员比较多的情况,应当按照属地原
5、则就近纳入已建立的联合党组织,确保党组织全覆盖。社会服务机构党组织要参与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社会服务机构要给予党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场地和人员支持。(六)完善兼职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管理人员在社会服务机构中兼职要按规定报原单位同意,并向省商务厅报告。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规范主要管理人员在外兼职行为,并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三、强化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七)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省商务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要点、业务开展情况、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下一年的工作安排等内容。社会服务机构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重
6、大事项包括: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及涉法涉诉情况等。(八)严格执行财会审计制度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示财务收支情况,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公示情况应当报省商务厅备案。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人员以任何形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在参加年检时一并将审计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及理事长变更,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结果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审计。(九)严格
7、执行清算制度省商务厅批复注销的社会服务机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在收到省商务厅批复之日起10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清算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在5日内将清算报告报送省商务厅。清算完成后如有剩余财产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议处理的,清算组应当向省商务厅报告,由省商务厅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组织。四、附则省商务厅业务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适用本意见。社会服务机构应在省商务厅对口联系处室(见附件)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尚未明确对口联系处室的,暂由法规处负责指导。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