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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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施行指标管理。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新增小客车登记的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普通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第四条本

2、办法所称节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非插电混合动力小客车。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本办法所称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3年10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的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本办法所称普通车是指除前述节能车、新能源车以外的其他小客车。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3、如下:(一)增量指标以1个自然年为1个配置周期。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即三者按照1:1:1的比例配置。单位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直接配置。第六条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小客车保有量状况

4、、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指标调控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标配置,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登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指标管理机构。第二章指标申请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

5、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到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指标管理机构因故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增量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1个编码每期配置只能对应1种增量指标类型和1种指标配置方式。每月12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标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销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需要撤销或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申请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

6、出。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服务窗口进行变更。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第十二条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或者普通车增量指标:(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

7、额超过3亿元,并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四)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经指标管理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核实。第十三条单位年度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

8、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O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3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9、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单位在1个配置周期内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单位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普通车增量指标的,自指标有效期满次日起,相应核减3年内的申请编码数量。第十四条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普通车增量指标:(一)住所地在本市;(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达到报废标准(包含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或“被盗抢”状

10、态;(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指标;(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六)2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 .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 .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5 .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6 .持本省有效人才优粤卡的人员;7 .经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8 .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9 .经南沙区认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才;10 .持有效身份证明

11、,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11 持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签发地在本市,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港澳台居民。12 .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第十五条个人同时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条件的,可

12、以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凭车辆信息直接申领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12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市公安、医保、市场监管、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第十八条市公安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居留许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医保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税务机关负责审

13、核纳税信息。第十九条市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需要提请非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的,非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核期限。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各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对通过全部审核的,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对未通过审核的,应注明原因。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前根据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情况,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确认通过资格审核、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

14、构应当将其有效编码纳入下一期配置。第二十一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二十二条节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

15、,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个人有效参加增量指标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摇号阶梯,具体通过增加摇号池中的基数序号实现。累计参加摇号12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为1个摇号基数序号;每多参加摇号12次未中签的,增加1个摇号基数序号,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8个摇号基数序号。第二十四条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均通过阶梯摇号方式配置,且参加节能车增量指标摇号和普通车增量指标摇号均纳入累计摇号次数。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拥有多个摇号基数序号参加摇号时,其所对应的任意一个摇号基数序号中签,则在当期自动取消该申请人的其他摇号基数序号,即一人仅可中签一个小客车指标。第二十

16、六条已经取得增量指标的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申请增量指标时,已有摇号基数序号清零,重新计算摇号次数。第二十七条参加指标摇号的累计次数和摇号基数序号数量由系统自动核算,申请人可登录指定网站个人账号查询。因身份证件信息改变等原因导致系统自动核算累计参加摇号次数有误的,可前往服务窗口申请校正。第二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单位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摇号时间或者地点确需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第三十条指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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