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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投资使用效率,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通过完善制度建设,科学规划指导,构建信息平台,加强协同联动,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覆盖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第三条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成果的利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形成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第四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2、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依据职责分工,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进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和重大项目稽察办(以下简称稽察办)根据职责依法开展监管。第五条各司局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职责,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过程中开展日常监管,针对检查、稽察、审计等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研究完善政策制度,改进投资管理。第六条稽察办围绕全委中心工作开展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的专项稽察,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政策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
3、查,及时向相关司局反馈稽察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并向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送稽察报告。第七条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与结果共享机制。各司局与稽察办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选择监督检查项目、互通监管稽察信息、督促落实问题整改、规范完善投资管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商,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第二章投资计划编制管理第八条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关于投资计划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实施公平、规范、透明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确保投资计划安排做到有方案有标准可检查.第九条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管理及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4、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督促落实建设条件,并按时限及时下达投资计划。除涉密(秘密级及以上、且不能做区分处理的)和特殊敏感的投资计划外,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通过加载机关内网方式向全委公开。第十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全部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将项目建设起止年限、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来源等予以规范和明确。第十一条对具体交由地方安排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切块投资计划,指导地方建立完善项目库,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和补助标准等,提前做好项目储各,明确项目清单。分解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国家发
5、展改革委备案.第十二条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分级负责的要求。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监管主体责任,提出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奖惩措施等内容,督促其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第十三条为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规定转发、分解时限。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要求省级部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要求省级部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第三章监管要求第十四条各司局应当就负责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出日常监管工作方案,在编制下达中央预算内
6、投资年度计划时报请分管委领导审定。监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检查方式、奖惩办法等内容。第十五条稽察办商有关司局制定专项稽察年度计划,于年初报请分管委领导审定后按计划组织实施。有关稽察工作结束后,对稽察反馈的问题,各司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整改通知要会签稽察办。稽察办可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通过回头看加大整改落实力度。第十六条稽察办完成各专项稽察工作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须包括稽察结果、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年度总体稽察情况和重大稽察报告应当向委主要领导和分管委领导汇报。第十七条紧扣重点关键环节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从转发或分解计划、项目落地实
7、施、保障落实投资、规范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方面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第十八条根据监管需要,检查项目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必要时可检查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相关单位。第十九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及项目安排、计划执行结果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等外部监督的作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中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抓紧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及时检查处理并做出反馈,实名举报的应当件件核查。第四章监管方式第二十条加强纵横联动协调配合。对各地方、各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开
8、展,也可以由中央部门组织开展,或者组织各地交叉检查。第二十一条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可采取地方(部门、企业)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方式。部署自查可由地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开展。投资计划直接下达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由该单位负责组织自查。自查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查。在各地方、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应当选择一定范围或比例进行复核检查。具体包括抽查、重点检查两种方式。其中,抽查体现随机性,由各司局结合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由稽察办纳入专项稽察计划组织实施。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时,要查看相关
9、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第二十二条各司局应当动态掌握各自负责安排的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工程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强跟踪分析,开展实时调度,针对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早解决。第二十三条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对投资项目管理与计划执行等相关数据进行动态采集、分析和预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项目审核、投资监管、查核问题、评价判断、综合分析等能力,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利用信息平台对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监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五章处理措施第二十四条对日常监管和专项稽察发现的问题,
10、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督促落实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区域限批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同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资金长期闲置或滞留的应当予以收回。严厉惩处项目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并将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
11、,调减其下年度相应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第二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第二十七条督促并鼓励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积极发挥监管主体作用,主动开展自查和纠正。对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处理情况等,各司局和稽察办应当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并采取适当形式在中央部门或全国发展改革系统范围内予以公开通报,对具有典型意义或性质严重的问题可召开视频会议进行通报。第二十九条根据监管考核结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好的地方或单位,予以表彰并在今后投资计划安排中适当倾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每年末各司局向分管委领导提交监管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当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说明审计,稽察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提出改进或加强的工作措施。监管工作总结报告报请分管委领导审核后加载机关内网向全委公开。有关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情况,应当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