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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依规编制、合理确定、科学管理、有效控制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部授权,
2、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效率。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编制各阶段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所依据的编制规定、定额、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计价文件和标准。第七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进行动态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确保经济合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地方造价编制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定额。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补充定额,并报水利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