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3.《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97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C第三条本专项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专项投资,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
2、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第四条本专项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专项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多灾易灾地区的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支持多灾易灾地区提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减灾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方面的项目建设。第二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五条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年度投资计划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安排。第六条本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
3、、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相关地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具体的资金安排方式:(一)对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采取直接投资安排方式;(二)对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方式;(三)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投资补助安排方式。第七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投资支持标准按以下掌握:(一)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支持比例按项目总投资的100%执行;(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自治
4、区其他地区支持比例不超过90%;(三)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70%、70%、50%、30%o项目投资支持基数不含征地费等。第三章资金申请第八条申请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71897号)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文件。第九条申请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国家支持范围内选取前期工作满足条件的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
5、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需求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绩效目标、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四)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资金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应附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相关审核文件。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主要建设条件
6、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根据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和审核情况,提出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提出每个项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按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切块项目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块的形式进行上报。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
7、0183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一并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以下原则对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投资申请进行审核:(一)国家减灾委启动IV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中央领导有明确批示,国家有必要给予支持;(二)综合考虑受灾地区因灾造成的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等的灾害损失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统筹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三)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的供水、排水、道路、桥梁、水库、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8、。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后,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二)提交材料是否齐备、有效;(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五条单个项目的投资支持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投资支持规模、资金安排方式等,一并批复资
9、金申请报告。第十七条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对于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方向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采取切块下达方式的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分解到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f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
10、滞留、挤占、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第十九条落实项目建设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月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十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应根据有关投资计划的调整程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投资的项目。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执行情况好的地方适当予以倾斜。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
11、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切实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应当采取部署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督促相关方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测调度、实地查看等方式加大项目检查和抽查力度。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规范,转发或分解计划是否及时、准确,地方建谢殳资是否足
12、额落实,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等。第二十四条对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督促落实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第二十五条项目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