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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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起草了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的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一办法三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自1996年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规范我市住房

2、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管理,积极扩大制度覆盖面,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印发的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河公委2014)5号)和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河公委(2014)6号),现已到期,且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后,实现了“四统一”管理,原有办法已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亟需出台新的提取、贷款管理规定。当前,我市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不便于高效查询、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系统梳理整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形成规范性文件势在必行。根据我市住房

3、公积金制度执行、发展、完善情况,结合缴存职工办事需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目标,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涵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执法等各方面制度的一办法三细则具有重要意义。二、政策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五)国家、省、市其他法律法规三、基本情况介绍(一)河源市住房公积金

4、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情况共七章五十一条,正文字数4336,包括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使用、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二)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基本情况共九章四十五条,正文字数5288,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开具缴存证明,罚则,附则等内容。(三)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基本情况共六章三十六条,正文字数5506,包括总则,提取范围,提取金额、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限,办理流程,责任与监督,附则等内容。(四)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5、)基本情况共十二章五十九条,正文字数9504,包括总则,贷款对象、条件、类型,贷前管理,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贷款办理流程,贷款回收,贷款变更,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及处置,附则等内容。四、主要调整及变化(一)管理办法1.调整颁布形式采取一个综合的管理办法和三个配套实施细则的形式进行颁布,一个管理办法“统”而“精”,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三个实施细则“细”而“全”,操作性强。2 .扩展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单位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详见管理办法第三条。3 .明确我市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

6、位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申请降低比例缴存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缓缴申请及补缴方案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详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4 .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内容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使用,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和流动性风险防控管理等内容。详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5 .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5年调整至30年。详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6 .规范一手预售房项目管理要求明确本市一手预售房项目开发企业

7、应向公积金中心报备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情况,为购买该一手预售房的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详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7 .规范受委托银行管理要求明确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材料和履约情况报告(每季度一次);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进行考核。详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8 .明确家庭的概念及其人员一办法三细则所称家庭,已婚的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离异未再婚的是指职工本人及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未婚的是指职工本人。(二)缴存管理实施细则1 .明确职工的范围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8、的外国人),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详见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2 .明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详见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3 .规范封存或者停缴满两年以上且账户余额为零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注销手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者停缴满两年以上且账户余额为零元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职工未办理注销手续且无有效联系方式的,经公积金中心公示30日后缴存职工仍未办理注销

9、或提出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详见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4 .明确单位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4种情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发生严重亏损两年以上的,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其他特殊困难。详见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5 .规范单位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求降低比例缴存、缓缴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2个月。审批通过后,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自单位提交申请当月起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自次月起生效。期满需继续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的

10、,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并明确了对应所需申请材料。详见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三)提取管理实施细则1 .扩展提取受托人的范围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便利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在原有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作为提取受托人的基础上,新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为提取受托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作为提取受托人代为办理提取业务的,须提供本人和缴存职工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与缴存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无需公证委托。提取金额应拨付至缴存职工银行账户。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一条。2 .明确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8种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

11、余额:一是在缴存职工层面,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依法冻结,或已被记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员名单的,不得办理提取业务。二是在房产性质层面,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属商业用房的,不得办理提取业务。三是在产权交易层面,非全产权交易的,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含)以上变更产权的,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间发生房产交易的,不得办理提取业务。四是在住房交易行为层面,住房装修的,偿还住房装修、现房抵押等消费类贷款的,不得办理提取业务。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 .明确提取业务办理要求一是明确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原则:使用本

12、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应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得办理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二是明确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缴存职工仅能使用一种提取情形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 .延长住房消费类提取办理时限住房消费类提取办理时限由原来的一年内申请办理延长为24个月内申请办理。购买一手预售房:网签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一手现售房、二手房、法拍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已完工但尚未出证的在现场核实完工后;大修自住住房: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C或D级)

13、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期间或结清贷款之日起24个月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电梯使用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H条。5 .明确家庭合计提取额与住房产权比例关联规则与非家庭成员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家庭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其所占住房产权比例对应的可提取总金额。住房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电子备案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比例确定。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6 .明确河源市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河源市外购房的,须提取申请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提取

14、申请人家庭有成员户籍在购房所在地。需提供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还需提供主借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含该笔住房贷款记录)。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7 .调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同一缴存职工限提取一次,后续应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以全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办理时限内不限制提取频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偿还贷款期间或结清贷款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办理,同一套住房同一缴存职工每个自然月内限提取一次。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8 .简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材料取消原要求提供的报批报建材

15、料,申请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需提供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建房支出的付款凭证、所建造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已完工但尚未出证的须拍摄现场核实完工影像资料。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9 .调整无房且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条件无房且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条件调整为提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缴存地(县/区)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将无房范围由原来的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缩小为职工缴存地管理部所辖区域。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10 .调整死亡提取办理要求一是扩展提取资金收款账户,提取金额可划拨至缴存职工收款账户,须提供缴存职工名下受委托银行的一类借记(储蓄)卡、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有关法律文书、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提取申请人为受遗赠人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二是明确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在100Oo元以内的,无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11 .明确违规提取处理原则业务办理审核过程中发现提取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信息并提供合法有效材料,利用虚假证明、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不实材料或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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