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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职责2.1 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联络单审核及报批,以及施工现场工程量签证内容的审查及签证过程监督管理。2.2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联络单内容审核,并依据施工现场情况对工程量签证内容进行验收确认。2.3 施工单位负责据实整理、报送工程联络单及签证文件。3签证的类别3.1 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单、生产技术部发出的技术通知单、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等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签证。3.2 非设计变更签证:因土地征迁、工程外部协调、物资
2、供应及不可抗力等引起施工人员、机具停(窝)工等,以及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委托施工单位代做的零星项目)和紧急情况(如抢险)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签证。4办理签证需要注意的事项4.1 施工类签证4. 1.1涉及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签证文件,要求签证单工程量真实、内容完整,涉及土石方工程量必须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等。5. 1.2涉及停窝工事项的签证文件,应明确停窝工的原因、停窝工起止日期、人员和机具名称及数量明细、现场有关材料及周转材料数量等。6. 1.3涉及工程外部协调的签证文件,应明确协调对象及具体事项、费用组成、行政事业单位往
3、来结算票据及银行进、出账单。4.2 临时占地补偿类签证4.2.1 对设计变更或甲方及当地政府原因导致的线路路由变化,变化部分征迁工程量据实调整。施工单位需提供建设临时用地面积、地类、地面附着物的丈量、清点、统计资料,并明确是否属于线路路由变化范围内,经监理、项目部(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及项目经理、项目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4.2.2凡与政府机关、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发生赔付费用的,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应赔付标准结合现场实际以签证形式计取,签证单前需附工程联络单。签证应明确费用发生原因及具体赔付金额;签证后需付相应赔付标准、协议(两方或三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及银行进、出账单;在赔
4、付费用发生时,需甲方项目实施单位人员现场监管,确认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并在协议及后附票据上签字盖章确认,为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增加依据。4.2.3凡与个体人员发生赔付费用的,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应赔付标准(政府标准中不包含的参照合同赔付标准)结合现场实际以签证形式计取,签证单前需附工程联络单。签证应明确费用发生原因及具体赔付金额;签证后需付相应赔付标准、协议(两方或三方),赔付方签认的票据或收据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在赔付费用发生时,需甲方项目实施单位人员现场监管,确认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并在协议及后附票据上签字盖章确认,为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增加依据。涉及其他事项的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4.3其他事项4.3.
5、1项目建设期间,原则上工程联络单与工程量签证单不应同步报批签字。工程联络单属于事前行为,即对设计变更、征迁赔偿等事项在实施前审批方案、控制投资的重要环节,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签证单是事后行为,即依据工程联络单事项内容,确认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结算索赔有效依据。4.3.2签证工程量计取,原则依据工程量计量规则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计取,对合同外签证涉及土石方开挖部分,重点审核施工方恶意超挖、超报等问题,避免结算时低价投标、高价索赔。4.3.3对河流穿越工程涉及到基坑(槽)、围堰施工的,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招投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河流穿越导流、围堰施工是否与投标报价相符的围堰做法进行,避免
6、因围堰质量不合格引起洪水冲毁等额外索赔。4.3.4对于线路改线引起的征迁赔付:一是项目参建方已明确存在改线的,但乙方未进行地面附着物等赔付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沟通,加强现场征迁管理,避免发生地面附着物二次赔付;二是未明确线路走向的,待线路改线方窠确定后,项目参建方对比变更前后地面附着物并对增减量予以确认,避免发生地面附着物二次赔付;三是因施工方责任引起改线的,发生的地面附着物赔付由施工方承担,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四是乙方按甲方批准的施工计划及设计施工图已完成地面附着物赔付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但又因线路周边存在不良工程地质等原因引起线路走向调整涉及二次征迁补偿的,由现场代表会同监理、施工方按实际
7、施工作业带宽度予以确认。4.3.5因各种碰口连头等原因导致同一线路段(区块)发生二次(或三次)征迁赔偿,签证时应明确时间、地点、理由、工程量、费用构成。4.3.6为满足某一特殊要求或工艺通气要求而进行部分工程施工(属于临时性或措施性工程),随后拆除或废弃的,签证时须有充分证据,如:施工时间、地点及设计文件、隐蔽验收记录、工程量明细、费用构成和影视资料等。4.3.7因施工方未按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存在偷项、漏项的内容,项目实施单位会同监理予以确认,在结算时予以扣除。4.3.8因施工方责任,未按施工计划或合同约定履行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会同监理予以确认,做好工程反索赔记录等,在结算时予以扣除。5签证
8、变更支撑资料要求1.1 真实性,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经得住推敲。1.2 全面性,所提供的资料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签证变更中涉及的签证理由、时间过程、影响、金额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5. 3关联性,签证支撑资料应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相关性,不能相互矛盾。6. 4及时性,签证资料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原则上禁止后补。5.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三方(施工、业主、监理)签署认可的。5.6签证文件必须完整、记录真实、文字表述准确、计量精确、计价合理。6签证变更支撑资料种类6.1招投标文件、工
9、程合同、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6.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6.3工程各项往来信函、指令、通知、答复等。6.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需参会人员签字)。6.5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6. 6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6.7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6. 8工程材料采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7. 9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7签证结算7.1 工程款支付: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包含工程量确认、费用审核、工程款支付。7.1.1 预付款8.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支付预付款的,施
10、工单位需填报工程进度款结算单并按审批程序办理,监理和项目实施单位审核重点:施工单位是否依据合同预付款支付要求,完成了项目部组建、进驻现场或开始施工等工作。9. 1.2进度款按照工程项目结算、决算管理制度及公司下发的有关工程进度款结算单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合同支付进度款约定,施工单位向现场监理提交加盖公章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单及附件(包含月度完成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预算表、征迁补偿进度证明、物资出入库手续及相应协议、批复文件等),一式三份;经现场监理审核施工方申报进度款涉及工程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并签署审核意见;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监理审核意见,经办人结合施工
11、现场工程进展,重点审核工程量及附件支撑资料是否属实(施工、征迁)并签审核意见,项目经理、执行部门、分管领导签署确认意见;发展计划部依据工程进度款结算单项目部审核意见和合同进度款条款,重点审核已确认工程量进度款预算是否与投标或合同相符及合理性等,并签署进度款支付金额等,提交公司分管计划领导审核。对于涉及合同外签证变更进度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办理。7. 2工程结算7 .2.1依据合同约定及工程结算价款相关要求,工程结算原则上待工程竣工验收且施工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后方可进行。凡施工单位未提交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并出具费用审定报告,待工程竣工验收且施工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后须进行工程结算复审。8 .2.
12、2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后,项目承建提交工程结算书(含工程施工签证(原件)和相应资料),一式三份,办理工程签证结算。项目结算采用三级审核管理制度,即项目实施单位初审、工程管理部复审、发展计划部二次复审,经发展计划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合同单位编制预结算资料,确保资料全面、依据充分,数量、单价真实、可靠,在项目结束1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送执行部门审核。执行部们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预结算资料进行复审,并在15日内完成。复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方案、工程数量、单价及定额套用、取费标准;必要时,还需进行现场复核。发展计划部负责将执行部门审核后的
13、项目结算资料进行二次复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7. 2.3合同外签证价款调整费用计价原则:合同价中没有分项单价但有综合单价的,按综合单价进行费用计算;合同价中有分项单价的按合同分项单价进行费用计算;合同价中没有单价的,参考同类项目的近似单价,没有参考价的按现行相关定额、标准及收费文件进行费用计算。8. 证程序及要求8.1 设计变更以及非设计原因产生的变更都应填报工程联络单(见附件1)和工程量签证单(见附件2)。并根据变更投资额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8.2 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文件须包括工程名称、签证日期、编号、签证事由的简要情况及施工说明、造价书等内容。8.3 签证文件必须完整、
14、记录真实,文字表述准确、计量精确、计价合理。8.4 对于设计变更的签证文件应在实施前提出,按程序批准后执行。8.5 需现场核实工程量的签证,施工单位在事项发生前24小时提出验收签证申请,由监理代表组织相关人员依据相关内容对项目现场进行验收及工程量测量确认,经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初签、项目实施单位现场代表复查确认后会签,总监理工程师审签完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证应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确认后会签。会签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和文件。8.6 现场增减工程量测量确认后,依据原始记录资料,及时按程序办理签证手续。8.7 签证时,应由监理、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并签署
15、审核意见,签证增加费用1万元以内需报送执行部门、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签证增加费用1万元以上需报送公司总经理审定并签署意见。8.8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对比较重大的签证事项,应亲自到现场审核签证,并请示执行部门、公司相关领导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签证手续。8.9 未实行监理制的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及负责人(最少需要两人以上的人员)签字并签署审核意见。8.10 办理施工签证应“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严禁事后补签无任何数据记录的签证单。8.11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现场施工工程联络单和工程量签证单台账。填报工程联络单统计表(附件3)和工程量签证单统计表(附
16、件4)于每月25日报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和经营计划部。在施工签证最终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保留一份存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9工程联络单的审批权限9.1 因非设计原因产生的工程联络单1. 1.1每张签证费用增减在2000元以内的(且不超过合同价的1%),甲方现场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项目经理、执行部门审批。9. 1.2每张签证费用增减在2000元1万元之间的(且不超过合同价的5%),除执行第1条审核手续外,还必须由项目分管领导审批。10. 1.3每张签证费用增减在1万元及以上的(或超过合同价的10%),除执行第3条审核手续外,还需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9.2 因设计、技术变更产生的工程联络单凡因设计、技术变更产生的工程联络单除执行5.1条款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