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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规范安全教育管理行为,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车间,以及与各形式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从业人员。3、实施原则3.1 安全教育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教育工作责任制。3.2 各部门、车间必须依法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3.3 各部门、车间
2、应当依法规范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2 4公司人事部对各部门、车间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4、安全教育范围4.1 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4.2 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4.3 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年
3、度安全生产再培训。4.4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I,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4.5 新进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1.3 6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4.7 各部门、车间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安全教育。4.8 各部门、车间其他行政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部门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4.9 各部门、车间全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安全
4、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并经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考核合格。4.10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违法、违章行为的从业人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实施重点安全教育。5、安全教育内容5.1 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5.2 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的防范等。5.3 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公司、本班组和生产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5.4 特种作业人员、转岗复工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本工种(岗位)特点的安全技术知识,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6、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5.5 新进职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1)公司(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劳动保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要求及其他有关应知应会的安全内容。2)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生产性质、特点及基本安全要求;生产工艺流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同类车间伤害事故介绍。3)班组级安全教育包括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岗位工种的应知应
7、会;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尘源、毒源、危险机件;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5.6 定期安全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本行业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系统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5.7 日常安全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事项,季节性安全生产特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各类生产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事故防范技能及其典型事故分析等内容。6、安全教育形式6.1 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
8、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资格培训I,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参加定期复训。6.2 新进从业人员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班组长实施。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6.3各部门、车间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集中分批培训的形式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定期安全教育,一般从业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次,16学时。6.4各部门、车间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采取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报告宣讲、知识竞赛、影视观摩、专题安全生产会议等各种适合生产经营特点的形式,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开
9、展日常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参加日常安全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7、安全教育管理7.1 各部门、车间安全教育工作应当纳入本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将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纳入企业教育经费预算之中,根据不同季节和需要,制订落实季度安全教育工作计划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计划。7.2 2各部门、车间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教育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场所和物资。7.3 各部门、车间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包括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班前(后)安全教育、事故防范安全教育、安全活动日等定期和日常安全教育制度及与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有关的其他
10、安全教育制度。7.4 各部门、车间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窠。安全教育档案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车间应当以一人一卡的形式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7.5 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7. 6公司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8、附则8.1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8. 2本规定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8. 3本规定经批准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