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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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做好全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等规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指引。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一)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标准化、规范化登记。申请人申报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和社会误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签订相关承诺书。(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可以采取线上线下一体

2、化方式办理。申请人可以到企业登记机关窗口采取线下方式办理,也可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平台采取线上方式办理。(三)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规范汉字的判断标准为通用规范汉字表。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在企业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规范条目用语中选择不到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在申报名称时同步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经过判定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向

3、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添加条目用语决定,并告知企业登记机关或申请人。(四)申请人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已登记的企业法人在三个地市以上投资设立具有相同字号的企业;2 .申请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3 .投资人或控股股东为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4 .投资人或控股股东为在上市公司(须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下同);5 .投资人或控股股东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全国知名企业;6 .投资人或控股股东是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人,并将其作为企

4、业字号使用;7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商业惯例情形的。(五)申请人申请冠“安徽”或“安徽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应当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六)申请人申请将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相关修饰用词等作为企业字号或企业字号一部分使用的,应当根据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级别,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七)申请人申请将一带一路、乡村振兴、军民融合、长三角等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用于企业名称登记的,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八)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将实业、发展、产业等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申报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应跨五大行业,且与现有已经登记在业或

5、者保留期内的企业字号不同。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将控股、投资控股等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申报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须投资3家以上企业法人。(九)申请人申请将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一部分、以及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使用的,该行政区划应当具备特殊意义,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 .经过所有权人授权,使用法定机关批准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如:黄山毛峰、六安瓜片等;2 .为社会公众所熟悉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如:淮南牛肉汤、太和板面等;3 .投资人或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使用在证券交易所的企业名称简称;4 .投资人或控股股东为外国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简称;5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十)申请人

6、申报的企业名称,通过系统比对提示为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名称相同,申请人应当更换企业名称进行重新申报。1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2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3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但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组织形式不同。4,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5.与全省其他企业登记机关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冠相同行政区划名称的字号一致、行业经营特点用语表述近似。(十一)申

7、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通过系统比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名称相近。该企业名称在登记过程中存在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可能,企业登记注册后在使用中也将面临侵权纠纷以及被纠正或者强制变更的风险。申请人应当谨慎使用该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出现的风险责任自行承担。1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字形近似,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2 .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3 .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

8、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4 .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产业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以及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5 ,与全省其他企业登记机关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冠相同行政区划名称的字音相同、字形近似,行业经营特点用语表述近似。二、企业名称登记审查(一)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分级管辖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分级对应负责。企业名称实施自主申报登记后,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分别授权县级企业登记机关从事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9、被授权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规范高效服务,不得违规登记企业名称。(二)企业登记机关对于通过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应当驳回登记申请,并告知具体的理由、依据。(三)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申报等服务。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等方式呈现给申请人,供其参考、选择。(四)县级以上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开展智慧审批改革试点,推行企业名称全流程、无干扰、不见面申报、登记服务。申请人对通过智慧审批登记企业名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于后期被认定为违规企业名称的,应当主动配合企业登记机关进

10、行纠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于通过智慧审批办理登记的企业名称,要定期予以抽检,及时发现、纠正违规企业名称,并提请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完善、升级相关业务系统。(五)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登记:1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3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4 .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5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6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7 .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

11、能有其他不良影响;8 .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9 .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10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IL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12 .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13 .不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14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六)企业登记机关通过数据监测、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发现申请人利用系统漏洞办理违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除依法纠正违规企业名称外,对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可以启动审慎审查程序,要

12、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说明。三、企业名称申报保护(一)县级以上地方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加强对知名商号、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等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中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名称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二)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建立全省企业名称保护库,对纳入保护的字词等实行动态调整。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分级管辖的原则,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保护工作。(三)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经营主体或者所有权人可以及时提请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向省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保护。1.央企、国企或知名民企名称;2 .知名商号、驰名商标

13、、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等;3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被业界所熟知,在经营行业领域属于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或者属于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等;4 经过人民法院判定需要纳入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5 经过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认定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6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认定应当纳入保护的字号名称。(四)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保护的,应当填写企业名称保护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符合上述条款的佐证材料,由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初审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批准。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名称保护申请后,可以书面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专家、法律学者等意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4、。省级企业登记机关综合各方意见建议,经判定应当予以保护的,及时列入企业名称保护系统库。对于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会对相关所有权人产生严重危害的,经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先行采取保护措施。(五)市级及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报告。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报告及时启动审查,认定可以纳入企业名称保护的,及时予以处理,并告知报告机关。1 .发现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需要将相关字词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2 .发现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

15、称、字号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需要将该企业名称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3 .发现将其他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禁止情形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需要将相关字词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4 其他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名称规范管理的;5 .在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四、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一)企业认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合法权益,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的情形,适用于本指引。企业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适用本指引。(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不得存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应当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2,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 .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4 .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三)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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