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2023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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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黔江区2023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V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供发202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供销系统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中的独特作用,围绕服务粮食

2、安全生产,解决“谁来种地”“地怎么种”问题,大力开展土地全托管和多环节托管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服务乡村产业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业强国建设;围绕服务强村富民综合改革,不断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增加村集体和小农户收入;围绕全区供销系统力+7+N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搭平台、建体系、树品牌、强服务、增效益”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推进供销系统上下联合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二)基本原则一是聚焦服务保障粮食安全。试点工作围绕保障粮食安全这条主线,坚持把稻谷、油菜、玉米、豆类、薯类等粮油

3、作物生产服务作为重点;二是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工作主要支持耕、种、防、收全托管服务或三个环节及以上的生产服务;必须坚持把全程生产托管作为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三是聚焦提升为农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旨在提升供销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必须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闭环运行,确保服务主体是供销合作社持股三分之一以上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四是聚焦为小农户提供服务。试点工作要围绕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小农户生产组织化程度,必须坚持把小农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三)任务目标。全区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

4、服务试点工作绩效任务2万亩,其中,供销系统负责组织实施1.8万亩,市农资集团鑫穗丰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0.2万亩。二、资金安排(一)资金补助范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151万,重点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托管服务补贴,主要包括稻谷、油菜、玉米、豆类、薯类等,重点放在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区域,推动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买设施装备、建设平台等非服务环节的事项。(二)资金补助标准。试点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资金主要补助开展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或三个环节及以上托管服务,不具备全程托管服务条件的作物,可选择农作物秸秆还田、仓储烘

5、干、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环节,确保开展三个环节及以上托管服务。根据我区地形特点,本次资金原则上财政补助比重不超过亩均服务价格的4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占补助资金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60%o与农业农村部门社会化服务交叉补助不得超过上述补助标准总量,且开展的服务地块和面积不得多头重复计算,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某一环节服务不能实施的,补助金额=实际完成/总费用X补助标准(具体作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o(三)资金补助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为2023年度。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经区级验收合格后,由区供销合

6、作社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服务主体,服务主体不得再收取服务对象(小农户或规模主体)该部分补助资金。(四)试点实施范围。全区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系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在30个乡镇街道涉农村(社区)开展,为区域内的小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倾向规模化种植粮油作物、连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乡镇街道。(五)服务主体申报原则。本次服务主体选定将按照公平、公开、择优、规范原则,由区供销合作社持股三分之一以上的社有企业、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基层供销社及市农资公司进行自主申报,鼓励有实力、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经验及基础的主体积极参与,区供销社将选定的服务主体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承担供销合作

7、社任务的服务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不得将自身流转土地纳入补助范围。申报的服务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且在农民群众中有较高认可度同时需在“村村旺农服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具体登记流程详见附件3)o原则上未在“村村旺农服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的服务主体不享受补助资金。(六)推动适度规模经营。依托乡镇街道充分发挥村“两委”作用,将有托管需求的农户组织起来,盘活得荒地、小地块,推动土地集中连片耕作。要充分尊重小农户意愿,支持小农户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采取生产托管方式,将耕、种、防、收全程托管服务或三个以上农业生产服务环节委托给供销合作社系

8、统组织实施。三、项目实施(一)项目组织申报各服务主体按照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进行自主申报并参照附件4相关流程在“村村旺农服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登记注册,请将申报表(详见附件1)的纸质件(加盖鲜章)、电子件于2023年9月15日前报送,纸质件报送到区供销社308室,电子件发送到邮箱。各服务主体在申报时应确保申报的环节在2023年未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如有隐瞒并重复申报的,一经发现,一律收回已享受补贴资金,并进行严肃处理。(二)服务流程规范服务主体需在“村村旺农服通”平台填报流程,上传服务凭证,主要包括服务合同、服务图片、服务作业确认单、满意度评价表等。对于2023年上半年已经实施的生产服务环节,必须

9、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提供服务合同、服务图片、服务对象清单(包含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面积、服务价格、服务对象联系方式等)、服务作业确认单、满意度评价表等。(三)项目具体实施本次试点服务合同实行统一模板,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附件4),参照服务标准(附件5)约定服务产业、服务面积、服务价格等内容及双方责任与义务。服务主体要明确告知服务对象享受的财政补助政策,根据服务条件、服务面积等自行协商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优质服务,并按实际作业数量建立项目台账(附件6),服务完成后由服务对象在服务台账上签字撼手印(或盖章),对服务内容进行确认,进行满意度评价。(四)组织项目验收区供销合

10、作社按照业主提供的申请验收请示、实施情况资料,统一组织验收。严格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利用“村村旺农服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开展验收,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验收工作流程,验收结果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履行试点实施主体责任,本次试点工作将成立工作专班,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本地区试点任务、服务任务全面完成。(二)加强协同配合。区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接,在实施、监督、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吸取相关单位工作经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三)加强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支

11、持与引导,区供销合作社切实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服务主体行为,保障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双方的合法权益。附件:L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2023年)2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标准明细表3 .服务主体登记注册流程4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5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台账6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表重庆市黔江区供销合作社2023年8月30日附件1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2023年)服务主体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是否注册“村村旺”是否需要培训开展农

12、业社会化服务基本情况简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意见(盖章):年月日区供销合作社意见(盖章):年月日区农业农村委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2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标准明细表服务作物服务环节单环补助标准(元/亩)累计补助金额(元/亩)备注稻谷、油菜、玉米、豆类、薯类耕25130种30收25秸秆还田20仓储烘干20病虫害统防统治(1次)10附件3服务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我的”-完善资料Q“我的”-服务主体认证填写服务主体申请内容并提交,等待区县供销合作社管理员审批、公示“我的”服务主体认证查看结果附件4合同编号: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甲方(接受服务方):乙方(提供服

13、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填写说明: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甲方(接受服务方):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提供服务方):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亩(作物,如:水稻、玉米等)的(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

14、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第二条服务标准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作物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第三条服务期限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第四条服务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元/亩,服务面积亩,总计费用

15、人民币元(大写:)。(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第五条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计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大写:)(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作物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作物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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