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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心宁乡”社区发展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主体作用,深入挖掘社区慈善资源,帮助社区搭建慈善服务平台,培育社区慈善力量,助推共同富裕,宁乡市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决定从2022年设立“爱心宁乡“社区发展慈善基金(以下简称“社区基金”)o为规范社区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爱心宁乡”慈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社区基金是指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社区开展文化建设、公益慈善事业、人才培养、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等工作。
2、凡致力于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社区,均可自愿在本会设立社区基金。第三条社区拥有社区基金的冠名权、知情权和使用权,社区基金的规范名称为“爱心宁乡XX(社区称谓)慈善基金”。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使用第四条社区基金筹集渠道(一)社区自筹的创始资金;(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助资金;(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五)本会激励资金;(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社区可以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或干部群众等对社区基金进行捐赠;也可以联合本会组织开展网络募捐筹集资金。凡定向捐赠的款物,均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第六条本会为累计筹集金额在10
3、万元以上的社区基金按10%的比例进行配捐激励,每笔社区基金的配捐激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配捐资金注入社区基金,由社区统筹使用。第七条社区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开展社区扶贫济困和走访慰问活动(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孤、助老等);(二)扶持社区发展社会组织及开展慈善活动;(三)发展社区文化、体育、教育和卫生事业;(四)开展有利于改善社区治理、邻里关系和生态环境等的公益项目;(五)扶持社区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第八条使用基金时,根据本会、社区和大额捐赠方共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社区提出使用方案及金额,并填写“爱心宁乡”社区发展慈善基金使用委托书(详见附件),报本会审批并拨
4、付资金。第九条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形式拨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须报本会秘书长批准。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条成立由本会、社区和大额捐赠方等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社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第十一条基金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起草、修改和审定社区基金章程;(二)审核社区基金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资金使用计划;(三)审核社区基金年度收支和预决算情况;(四)制定专项基金内部管理制度;(五)终止社区基金等其他事宜。第十二条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会,具体负责社区基金的资金筹募、日常管理和相关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三条社区基金由本会与社区以签署协议的形式成
5、立,并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第十四条社区基金由本会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记结,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检查或审计。第十五条本会负责将社区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区通报,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社区基金使用接受社区居民、捐赠方、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本会监事会等方面的监督。第十七条社区基金因故终止,本会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基金余额充入本会慈善基金账户,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第十八条因社区管理机构调整需合并、分立或撤销社区基金的,由本会清算基金余额,按照原社区意愿办理基金使用和转移手续,必要时需与新社区重新签署协议。社区主要负责
6、人发生人事变动时,社区应在人事变动文件下达30日内向本会报备。第四章基金捐赠方权益第十九条社区基金捐赠方可以指定资金用途和受益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赠款的使用情况。第二十条本会向社区基金捐赠方颁发捐赠荣誉证书,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和省、市的慈善评先表彰活动。第二十一条本会在尊重社区基金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对社区基金捐赠使用情况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第二十二条社区基金捐赠方持本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可享受税务部门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社区基金捐赠方或其亲属发生急难时,可优先获得本会救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本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于2022年5月30日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