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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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甸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植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动植物疫情对农业、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等,制订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和畜

2、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街乡(开发区,下同)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动植物疫情,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街乡(开发区)和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动植物疫情时,街乡(开发区)和农业部门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植物疫情。(3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植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植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理全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以上突发动植物疫情。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农委

4、主任和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委员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商务局(招商局)、区民政局、区林业和旅游局、区文化体育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农委办公。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制订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跟踪区外舆情,及时宣传动植物防疫知识,提高社会公众认识灾害和自我防护能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动植物疫情防控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监管;查处、打

5、击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提供价格信息,适时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人员、物资和有关样本安全、快速运送;负责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管,禁止客运车辆搭载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货运车辆运输无检疫证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协调并参与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做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境外动植物疫情等信息,遇重大动植物疫情及时向指挥部通报;参与制订动植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植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

6、实施突发动植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收集、整理突发动植物疫情有关信息,送区委宣传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疫情;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燃料、交通及通信工具等;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农药、汽油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编制扑疫资金预算,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进行评估;制订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设置方案;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

7、订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应急监测、疫情处置、病例救治、卫生监督预案或者技术方案;对疫点人密切接触者的防护、医学观察和人标本的采集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区以食用为目的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畜家禽和食用肉鸽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没收;协助区爱卫办开展城区卫生保洁工作,消灭卫生死角。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的通讯畅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动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培训演练和监测工作等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

8、工作;拨付疫区扑杀畜禽和焚烧农作物的补助资金;对应急处理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给予合理补偿;制定疫情期、恢复期农业和畜牧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区尤其是突发动植物疫情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农资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关闭疫点周边经营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督促畜禽批发市场、畜禽零售市场、花鸟市场做好消毒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每日向指挥部报告动植物市场交易情况,并参与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重点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向指挥部报告监督情

9、况。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以及植物焚烧等工作;查处、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期间监督以畜禽为生产原料的工业企业查验产品原料及相关证明;督促企业做好加工场区消毒工作。区商务局(招商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储备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秩序。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动植物疫情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统一组织开展对受灾群众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并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导基层组织建立突发动植物疫情处置相关工作制度。区林业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饲养、培植

10、的观赏动植物的疫情监测、防疫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工作,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并提出预警信息;协助区农委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区农委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发生森林检疫性病虫害疫情时,全面负责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文化体育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竞技类动物的监管工作,协调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紧急防疫工作,对竞技类动物的异动情况进行监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2 应急处理专家组指挥部设立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植

11、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具体职责为:对突发动植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修订或者完善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理技术方案;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应急处理机构应急预备队:指挥部建立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指导疫情处理期间的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农业、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其成员相对固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12、心和区植物检疫站:主要负责本区突发动植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检查和病料采集工作;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3 动植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区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区农委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以保证监测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3.2 预警区农委根据区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植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

13、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街乡(园区)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植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 3.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1)责任报告单位:区农业部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植物检疫站;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植物检疫站的工作人员和专职植物检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14、的执业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加工、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报告形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检疫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疫情。3.3.3报告时限和程序(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区农业部门报告。区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区农业部门;区农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卫计委。区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部门。(2)任何单位

15、和个人发现可疑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定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市植物检疫机构。3. 3.4报告内容(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2)染疫、疑似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和来源,同群动植物及其产品数量、免疫、检疫情况;(3)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是否有人员感染和已对易感染人群采取的防控措施;(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

16、责人和联系方式。3. 4病料采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检疫站应当在实施现场调查时采集病料,采集人应当遵守相关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区农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病料。4. 5疫情确认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检疫站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后,符合突发动植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对于疑似病例或者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应当将采集病料送省、市动植物疫病诊断机构检测,由省、市农业部门认定。5. 6先期处置动植物疫情报告期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植物检疫站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作出封锁疫区的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消毒等措施。发生动植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区卫计委应当对发病区域内易感染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卫生、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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