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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局党委“四不分管”议事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四不分管”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局党委研究决定“四不分管”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局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局会议表决。第三条党委书记是实施“四不分管”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党委主动建议执局“四不分管”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市纪委派驻机构负有对实施“四不分管”制度的监督责任。第
2、二章“四不分管”事项范围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四不分管”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四不分管”)。第五条要本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一)涉及本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项工作决策情况;(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党组织的改选、人员配备使用情况;(四)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处理情况;(五)制定有关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专题工作方案以及阶段性工作安排情况;(六)研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七)召开反腐倡廉建设等重要会议情况;(八)廉政建设规划标准的制定及执局、监督
3、、检查、考评情况;(九)召开有关重要决策的各种会议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情况;(+)涉及依法局政方面的规章、规定的研究确定情况;(十一)其他重大决策的研究与确定情况。第六条需要本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包括:(一)中层干部的使用确定、调配、奖惩等重要情况;(二)中层干部的推荐使用及评先树优等重要事项情况。第七条需要本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一)涉及本局建设的设备更新、重要支出和重要项目的决策情况;(二)本局重要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情况。第八条需要本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一)本局建设经费的使用及某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4、含某万元,某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需本局办公会研究决定);(二)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第九条研究决定“四不分管”事项,要召开党委会议,按以下程序进局:(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三)会议讨论。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委成员主持,实局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四)作出决定。在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四不分管作出决定。对
5、需表决的,会议实局逐项表决,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第十条讨论决定“四不分管”事项,本局党委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党委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决定;邀请市纪委派驻机构派员参加会议。第十一条本局党委讨论决定四不分管”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议记录应注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均需记录在案。第十二条对发生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
6、班子成员通报。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党委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成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第十四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第五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讨论决定四不分管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二)不准在党委会议上临时动议;(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经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局,个
7、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局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第十七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漏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执局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一)不履局或不正确履局四不分管制度决策程序,不执局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的情况除外);(三)未向党委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局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他因违反不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党委研究决定本单位的“四不分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