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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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4)40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地名普查工作的部署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原则,扎实开展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积极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为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支持和保障。二、范围和任务普查范围:大兴区行政辖区。普查任务:主要任务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

2、,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三、组织领导成立大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全区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协调解决全区地名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名普查办),设在区规划分局,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四、时间安排按照市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要求,此次地名普查工作自2014年7月1日开始,2018年6月30日结束。全区地名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普查实施、检查验收、成果上报4个

3、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学习研究地名普查的技术方案,参加业务培训;召开地名普查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以镇(街道)行政区域为地名普查工作单元,全面开展地名普查及成果编制工作。(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对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并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四)成果上报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善并上报全区地名普查工作成果。五、具体步骤(一)制定方案。依据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工作方案

4、,结合实际,制定全区地名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二)参加培训。组织全区地名普查人员参加市地名普查办组织的培训。(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地名含义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涉及地名的图、录、典、志等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补充完善每个地名的属性信息并录入电子表格。(四)实地踏勘。平原地区以1:2000地形图制作工作底图,山区以1:10000地形图制作工作底图,通过实地对照、核实补充地名信息。对新增地名、消失地名、不规范地名等要分别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记,同时采集相关地名位置坐标及多媒体照片。(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和我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

5、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六)制作成果。完成全区地名信息普查汇总工作,填报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七)检查验收。区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围绕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进行检查整改,并经区地名普查办核查验收后,报市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八)上报归档。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配合。区规划分局、民政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其他区有关部门要充分

6、发挥职能优势,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为地名普查提供支持。(二)严格标准。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有关标准和规范,认真调查、广泛搜集、严格考证、如实填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三)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四)及时督导。区地名普查办要及时了解普查进展情况,加强对普查进度、经费管理及有关业务方面的监督指导,切实把地名普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附件:大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各单位职责分工大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

7、各单位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组成(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贺锐副区长金卫东副区长副组长:李金龙区规划分局局长赵显鹏区民政局局长成员:年晓波区体育局局长张鹏区政府办副主任宋世明区发改委副主任余江利区住建委副调研员邹长青区市政市容委工会主席赵常山区经信委副主任白志军区民委副主任(区宗教局副局长)朱建国区农委副主任马兵区旅游委副主任郝泽宏区文化委副主任牛祥君区卫计委副主任石凤玲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翁硕区史志办副主任王悦力区财政局副局长殷忠才区水务局副调研员靳书顺区民政局副局长王军区质监局纪检组长刘洪军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孙龙广区国土分局副局长董辉区规划分局副局长姜青海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8、郑东山区公路分局副局长张云河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赵玉洁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副队长肖东伟黄村镇副镇长孙建民北臧村镇副镇长张苗庞各庄镇副镇长张健榆全镇副镇长方勇礼贤镇武装部长、副镇长张晓光安定镇副镇长刘继利魏善庄镇武装部长李蛟青云店镇武装部长、副镇长张凤强采育镇副镇长崔建国长子营镇副镇长张青松亦庄镇副镇长唐华旧宫镇副镇长金浩瀛海镇副镇长付伟西红门镇副镇长吴坤祥兴丰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张春雨清源街道副主任孙晓丽林校路街道副主任付建国观音寺街道武装部长、副主任王琳天宫院街道副主任卢祖军高米店街道副主任王长路荣华街道副主任刘金戈博兴街道宣传部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主任:李金龙(兼)赵显鹏(兼

9、)副主任:董辉(兼)靳书顺(兼)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区规划分局、区民政局等成员单位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地名普查工作期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因组织安排发生工作调整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人员调整名单报区地名普查办备案。二、各成员单位职责1 ,区规划分局(区地名普查办)承担全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的总体协调、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宣传动员、督促检查、成果报送等工作,组织成果编制和专家评审验收,向市地名普查办上报普查成果。负责提供建筑和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道路街巷名称、居住区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本部门已有的地名档案资料。2 .区民政局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总体协调,协助区规划

10、分局开展地名普查成果编制和专家评审验收,建立全区地名普查工作成果数据库。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区、镇(街道)级行政区,村(居委会),民间组织和烈士陵园等地名相关信息,以及本部门已有地名档案资料。3 .区政府办负责协助区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驻区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区部队的地名普查工作。4 .区发改委负责地名普查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能源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5 .区教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6 .区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线路、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7 .区民委(区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以及宗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

11、障工作。8 .区公安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门楼牌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9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承担的地名普查经费保障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10 .区国土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11 .区住建委负责填报房屋登记管理中有关的地名、地址等信息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12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13 .区公路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14 .区农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农、牧、渔区及场点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15 .区水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

12、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水路交通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16 .区旅游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17 .区文化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及世界遗产、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18 .区卫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19 .区工商分局负责地名普查工作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20 .区质监局负责地名普查工作所需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21

13、 .区体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名称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22 .区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23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森林公园、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区属公园及所属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24 .区史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25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本辖区地名普查工作,提供本镇(街道)地名普查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协调解决本辖区地名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领导小组工作期限大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期限由批准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6月底,工作完成后撤销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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