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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库房管理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为了加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安全管理,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要求,制定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二、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甑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者废贴数量。三、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施,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2、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四、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及安全管理,特制定管理制度:一、根据医疗需要合理拟订采购计划,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定点批发企业采购。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二、采购由二人负责,药品由批发企业负责送至医院药库,药库不得自行提货。三、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
3、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四、储存、保管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加锁。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五、药库对门诊、住院等药房实行麻醉、精神药品基数管理。定期由药房凭处方核对领取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六、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持安全报警装置24小时正常运行。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按时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4、品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全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二、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三、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四、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使用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即专用帐册、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购买的麻醉
5、、精神药品只限于本单位临床使用。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五、加强安全管理。麻醉、精神药品专库(药库)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门诊、住院药房及临床科室(手术室、内镜室、肿瘤科等)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保险柜,实行基数管理。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日清日结,交接班应有记录。六、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以及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事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以及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