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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C72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TXXXX-XXXX沿江化工企业安全技术规范SafetyspecificationsforchemicalenterprisesalongtheYangtzeRiver(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口期:2017/12/06XXXX-XX-XX 实施XXXX-XX-XX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录前言1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34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5工艺系统及设施56仓储设施67管道布置78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89安全管理9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工艺安全技术要求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
2、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祖建、夏尔淳、匡蕾、李伟敏、汪丽莉。沿江化工企业安全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沿江化工企业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工艺系统及设施、仓储设施、管道布置、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沿江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在役生产、储存装置和其他化工企业可参照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按GB3007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475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9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914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T8195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
4、离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Z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AQ302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程AQ302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6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7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T3046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SH3015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93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Y/T6772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HG30010
5、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JTJ212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6、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6)132号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7)37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沿江化工企业chemicalenterprisesalongtheYangtzeriver生产经营场所设立于沿长江的乡、镇、区、化工园(化工集中区)内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3.2高危工艺high-
7、riskprocess生产装置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胺基化、磺化、聚合、烷基化、新型煤化工、电石生产、偶氮化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工艺。3.3高危储罐high-riskank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3.4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focusonreguIatinghazardouschemicals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3.5个人风险individualrisk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
8、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3.6社会风险seeieaIrisk群体(包括职工和公众)在危险区域承受某种程度伤害的频发程度,通常表示为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计频率(F),通常以累积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关系的曲线图(F-N曲线)来表示。4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厂址选择4.1.1 沿江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4.1.2 1.2沿江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并不得影响辖区外毗邻的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4
9、.1.3 临江岸边布置的可燃液体、液化垃的储罐区,应位于临江的城镇、居住区、工厂、船厂以及码头、重要桥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体流入水体的措施。液化燃储罐距通航江岸边的距离应满足安全卫生防护要求。可燃液体储罐距水体的距离,应满足防洪、安全卫生防护以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管理等要求。4.1.4 沿江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有毒有害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直接排出厂外的措施。地区排洪沟不应通过厂区。4.1.5 码头位置选择及其陆域规划应满足其所在区域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符合JTJ212和JTJ237的有关规定。4.1.6 产生有害因素的沿江化工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边界至敏
10、感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边界的最小距离应符合GB/T8195、GBZ1、SH3093标准要求。4.1.7 新建项目应按AQ/T3046的要求进行定量风险评估。4.1.8 化工建设项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值应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相关要求。4.1.9 涉及高危工艺的新建项目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新建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要求针对企业所处区域进行区域风险值计算,整体区域风险宜处于可接受区,不得处于不可接受区。4.1.10 下列新建项目不得在沿江设立:a)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b)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
11、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c)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d)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e)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码头。4.1.11 下列新建项目不宜在沿江设立:a)涉及生产(产生)和储存爆炸品、氟化物类、剧毒气体、高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项目;b)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项目;c)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国内首次使用化工生产工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42工厂总平面布置4.2.1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
12、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运输等条件,生产、辅助、公用、仓储、办公及生活设施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4.2.2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074、GB50016.GB50160、GB50187、GB50489、GBZl等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4. 2.3企业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应严格分开,并按相关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区应按苏安监(2017)37号文的要求设置“智能化二道门”。5. 2.4厂区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160的有关规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5工艺系统及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13、、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以及有工艺变更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应用于设计中。5.1.2 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开车、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等过程的要求。5.1.3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5. 1.4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类、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按GB50493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1.1.1 1.5化工企业应当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
14、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和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5.1.6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装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并满足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的要求。5.1.7 化工企业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1.8 装卸场所的装置及设施应符合GB50160、GB50475相关规定。5.2 高危工艺
15、5 .2.1涉及高危工艺的生产装置应装备与其工艺相匹配的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SIS),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应处于适用状态。6 .2.2危险工艺安全技术要求详见附录A。5. 3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5. 3.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设置紧急停车系统。保证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安全适用,满足对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的要求,涉及的安全仪表、监测监控设施应定期检测检验。6. 3.2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文、安监总管三(2013)12号文中的要求。5.4重大危险源5. 4.1沿江化工企业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6. 4.2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