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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
2、移支付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省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移支付、年度重点任务及绩效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编制省级转移支付预算,统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对市(州)、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市、县)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督促市、县财政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做好专项资金的调整、退出、清算、回收等工作,并做好专项资金清单公开有关工作。第四条市、县财政应根据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和年度重点任务,结合自身财力,统
3、筹相关资金资源,足额安排本级预算。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转移支付,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五条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与企业共同投入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政策z2024至2025年,下达到20个国家
4、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转移支付,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执行。未将转移支付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财政奖补,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开展的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建设事项财政奖补。第八条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 .村内道路,包括自然村(寨)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及村内串户路的硬化、提质、提高安全性等;2 .村内小型水利,包括人畜饮水,坑、塘、沟、渠建设等;3 .村内道路及村民聚居区域的照明设
5、施;4 .村内公共环卫设施,包括垃圾存放和污水排放(处理)点、果皮箱、垃圾箱及收运(含清运车)等购建;5 .村内公共文化宣传栏、体育场地和设施等;6 .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绿地、公共闲散地和村庄周围绿化等;7 .对往年度使用转移支付建设的需要维修、养护的农村公益事业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维修、养护支出从本年度本地区所得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中列支,列支比例不得超过20%;8 .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九条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第十条转移支付资金
6、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归所在村的村集体所有,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乡(镇)要督促资产所在村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第十一条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转移支付不得用于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包括:(一)单位基本支出;(二)修建楼堂馆所;(三)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五)偿还债务、垫资;(六)村干部报酬、村级组织运转工作经费;(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八)弥补企业亏损;(九)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第十二条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
7、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县,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按照各县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40%、15%、35%、10%,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
8、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省级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后60日内将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到项目。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彳壬务、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安排省级转移支付,保障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于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步下达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补助资金根据试点工作的申报、评审、备案等具体情况,按照项目法定额补助下达到承担试点建设任务的地区。资金下达情况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和省审计厅。第十五条市(州)
9、和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第十六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做好上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转移支付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转移支付项目管理遵循农民议定、量力而行、合理规划、阳光操作的原则。县级负责整体规划、项目审批、资金分配、督促检查。市、县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第十八条转移支付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村议定一乡(镇)申请一县(市
10、、区)审核一市(州)批复一实施一验收一评估。6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程序。项目建设要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原则上由村支两委具体组织实施,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可通过招标、邀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项目材料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大宗物资和材料原则上由县级统一采购。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日常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资金清算,并按程序将固定资产移交
11、受益主体,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乡镇要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符合要求,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提高投资效益。对不按照程序、工程质量不达标、资金被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
12、、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第二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县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
13、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不得套取、虚列和违规使用。第二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传递工作,把上级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有关政策及时下达、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第二十八条转移支付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公示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村民委
14、员会应依据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公示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等情况。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超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28年12月31日止。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黔财基(2022)17号)同时废止。部门解读I贵州省农村
15、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一、起草背景2023年10月,财政部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办法。为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我厅制定的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黔财基2022
16、1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实施期限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省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期限、奖补方式等内容。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主要明确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方式和预算下达的有关要求。第四章:项目管理。主要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循程序、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内容。第五章: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