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调整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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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调整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再次成本调查测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一、农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连南辖区内中型、小型、其他水利灌区及其高标准农田范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用水。二、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形式中型水利灌区的骨干工程、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和终端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全县统一执行本方案的农业水

2、价标准;小型水利灌区及其他水利灌区终端农业用水价格可参照中型水利灌区终端水价标准执行,也可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中型水利灌区的水价标准;同时执行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水利工程由村民集体自建自用的,其用水价格由村民组织确定。中型水利灌区农业水价标准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三、成本监审、价格测算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根据对官坑、龙口(连南段)和鹿鸣关等三个中型水利灌区的供水运行维护成本调查,为统一水利灌区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以能够覆盖全县水利灌区的供水运行维护成本为依据确定农业用水分级水价标准如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灌

3、区骨干工程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0.076(元/mb。灌区末级渠系供水价格=灌区末级渠系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OII5(元/mb。终端水价=终端水价单位运行维护成本=0.121(元/m3)。具体见连南瑶族自治县中型水利灌区水价定价成本测算表。四、农业用水分类水价标准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具体标准为:粮食作物用水执行成本水价0.121元/一;经济作物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5%执行0.127元/胡;养殖业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8%执行0.131元/in。五、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

4、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加价,用水计划、定额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50%(含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50%但未超过100%(含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100%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计量周期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定额管理或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故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计

5、划、定额计费基数。农业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六、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农业用水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具体办法按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制定的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执行。七、农业用水价格公示制度及相关义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群众管水组织,水利管护机构应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群众管水组织,水利管护机构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遵守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同时要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调动农民应用节水技术的积极性和增强节水自觉性,提高有偿用水意识。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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