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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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作者:郭兵一、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无法再继续做生意。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CeSSiObOnorUm)。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商事习惯法的提炼,形成了商人破产习惯法。现代破产法起源于英格兰。最初,英格兰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InerChants),并在十六世纪获得发展。英格兰早期破产法仅允许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不允许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那时,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被投进监狱。根据早期的破产法,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唯一方式方法就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破产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一

2、、使得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部分金钱;二、使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因为清算后,债务人已一无所有;三、破产财产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适应英国破产法。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吸收英国法的进程中,正式宣告以英国法为依据而采用适合美国国情的英国法,但是,美国法仍然继续接受了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和原则。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力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规定由国会负责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保持了破产立法权的统一。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在1898年前就通过了三部破产法,但是,这三部破产法的制定并未取得成功。美国最早由国会颁布的破产法是18

3、00年破产法。该法只适用于商人,却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由于众多的原因,这部法律无什么实用价值而在1803年被废除了。184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二部破产法,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并且允许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但是该法仍未获得成功,在1843年又被废止了。186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三部破产法,该法之规定与第二部破产法并无太大的差异,只是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ComPoSitiOn)。1867年破产法施行了十年,由于它的目的主要在于应付南北战争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所以在1878年被再次废止。到189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四部破产法。该法共十四章,对破产

4、程序的所有方面都予以了详细的规定,特别规定了公司的重整程序,扩大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该法所适用的破产程序和使用的术语,基本上来源于英国破产法,只在个别方面作了适合美国国情的变通。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坎特勒法(Chandleract)对1898年破产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在众多方面发展和完善了1898年破产法规定的制度,尤其是强化了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广泛的权力,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1978年,美国国会对其破产制度进行了革新,颁布了破产改革法(bankruptcyreformact),废除了1898年破产法和1938年坎特勒法,并以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的形式公布施行。该

5、法典对美国1938年以来的破产法进行了全面和实质性的修正,特别是对美国的税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赋予联邦法院对破产案件的专属管辖,提高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突出了破产受托人的作用,引进了破产无溯及主义,创立了撤销权制度;丰富了抵销、待履行的合同以及律师、破产受托人的赔偿等相关制度;强调了公司重整程序,并完善了破产免责和财产豁谷等保护债务人的制度;以及重申政府不得因破产而歧视债务人等。该法于1979年10月施行,又被称为1979年破产法典。随着岁月的变迁,美国破产法在不断改进。现行的破产法更注重重组(reorganization)而非清算(liquidation)o商业企

6、业破产是如此,个人破产也是如此。直至今天,美国国会仍在考虑如何进一步改造破产法典,以鼓励更多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直接向破产法院递交重组计划解决方案而非清算解决方案。二、美国破产法典简介美国现行破产法典由“总则”、“案件管理管控”、“债权人、债务人及财产”、“清算”、“市政府债务之调整”、“重组”、“家庭农场主债务之调整”和“个人债务之调整”八部分组成。不同类型的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的不同章节申请破产,以达到不同的目的。破产法典的不同章节给申请人提供不同的破产保护。分别简述如下:第七章清算(liquidation)没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常根据破产法典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根据第七章的要求,债务人必须将

7、其大部分财产卖掉,以清偿债权人。拥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一般不会按照第七章申请破产,而会转向第十三章(个人债务之调整)下的破产程序,因为根据第十三章之规定,债务人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勾销之后,债务人仍可保留相当部分的财产。有时,作为消费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是为勾销所负债务,获得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freshstart)o根据第七章破产时,债务人必须将其财产予以清算,以支付债权人。我们称之为“第七章破产案”。第七章破产程序中,由破产法院指定一个破产受托人(trustee),具体负责清算债务人的财产。不过,即使在第七章破产程序下,债务人仍可保留部分财产。债务人可以保留的财产在破产法上称为“豁免财产(

8、exemptproperty),美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依法可保留一定数额的豁免财产。豁免财产数额根据各州的地方立法而有所不同,有的州规定债务人的住房、小汽车为豁免财产。如纽约州规定动产为25000美元,不动产为IOOOO美元。美国破产立法认为,诚实的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已遭不幸,债权人应宽容债务人,允许债务人保留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数额财产,否则,破产债务人往往要依赖社会救济过日子,加重社会负担。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或失去了清偿相关能力(insolvent),债权人也可以根据第七章申请债务人破产,以便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此称为“非自愿第七章破产”(involuntarychapt

9、er?)o根据法律规定,第七章破产,既可由债务人主动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三个债权人提出。债权人申请第七章破产的情形并不多见。当债务人申请破产时,“自动中止程序(automaticstay)便开始生效实施。“自动中止程序”的效力在于暂时阻止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美国破产法典第七章、第十一章(重组)和第十三章(个人债务调整)均适用“自动中止程序”。一旦自动中止程序生效,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行为便是无效行为,破产法庭还可对债权人追索债务的行为予以制裁。此时,债权人不得给债务人打电话,也不得给债务人写信。“自动中止程序”是美国破产法典中最强有力的规定之一。自动中止程序有两个目的。其一,它给

10、债务人一个“喘息的空间”(breathingroom),让债务人好好地对案件进行思考,并找出一条重组或清算的途径;其二,它有助于阻止债权人“涌向法院”(racetothecourthouse)“哄抢”债务人的所剩财产。自动中止程序生效期间,各债权人不必担心其他债权人会偷偷摸摸地获取债务人的财产。所有债权人尽管放心,债务人的财产不会被他人抢先一步地取走。当破产程序结束时,自动中止程序亦随之失效。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权人可以获取债务人财产的唯一途径是向破产法庭申请“解除自动中止程序(relieffromaautomaticstay),即申请破产法庭准许其重新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能够提出此等申请的往

11、往是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asecuredcreditor)0如果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能够向法庭证明担保品的价值正在大幅度减损,且债务人并未采取措施保护债权人对担保品所享有的担保权益,此时,法庭即可“解除自动中止程序”,准许债权人重新占有担保品。当债务人提出第七章下的破产申请时,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成为“第七章破产财产”(chapter7estate),法庭指定一位“第七章破产受托人”(chapter7trustee)接收和清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受托人根据所在地州的法律扣除“豁免财产”后,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移交给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或予以出售后清偿没有担保权益的一般债权人

12、。第七章破产受托人获取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不过,如果受托人尽心尽职,为债权人收回了大量财产,此时,受托人可按其收回和出售的破产财产的一定比例获取报酬。这种报酬支付机制有利于鼓励第七章受托人认真盘点债务人的资产和业务,防止债务人为了逃债而隐匿财产。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七章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时,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要优先于无担保权益的一般债权人受偿。虽然在破产案件未彻底了结之前,由于自动中止程序的存在,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对担保品擅自行使处分权,但此等担保品终究要移交给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或被出售用以清偿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如果担保品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务,则该债权人系“过度担保(“ove

13、rsecured)的债权人,其债权可获得百分之百的满足。如担保品的价值小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则为担保不足(“undersecured)的债权。担保品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则转化为未受担保的普通债务。第七章破产程序中,所有不具有担保权益的普通债权人受到平等保护。破产财产被售后,所有普通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出售所得均能分得一份。如果某个单一的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享有70%的无担保债权,则该债权人有权得到破产财产出售所得的70%O例外情形是,有些债权在法律上称之为“优先”(priority)债权,在获偿顺序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破产律师费用、第七章破产受托人费用等等。一旦法庭确认,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

14、系善意行事并已将豁免的财产全部用于了清偿债权人,此时,债务人仍未清偿完结的债务一笔勾销,即此等未清偿债务在法律上不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过,债务人的有些债务即使通过破产程序也永远不能勾销。这些债务包括子女抚养费、离异配偶扶养费、酒后驾车致人损害之债以及债务人故意或恶意损害所生之债等。此外,如果法庭认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系欺诈行为,或者认为准许勾销债务人的债务将构成对破产法的“严重滥用”(substantialabuse),法庭则可以将该破产案件予以撤销。一旦案件被法庭撤销,自动中止程序则失效,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勾销其债务,债务人仍可与债权人“再确认协议”

15、(reaffirmationagreements),继续向债权人清偿特定的债务。第十三章个人债务之调整如果债务人拥有大量财产,而根据州法律的规定这些财产又非豁免财产,此时,债务人就不会愿意根据破产法典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在第七章破产程序下,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强制出售。故债务人会选择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三章(个人债务之调整)进行“债务重组”。在第十三章破产程序下,债务人将3至5年的可支配收入集合起来,债权人则根据债务人提出的且经法庭认可的重组解决方案从该收入集合(pool)中获得清偿。第十三章个人债务重组计划的优点在于,债务人可保留其大部分财产,而根据第七章申请破产清算时,债务人的大部分财产将被强制出

16、售。债务人申请第十三章破产时,与第七章破产一样,自动中止程序即刻生效。与第七章破产不同,债权人不得提出第十三章破产申请。提出第十三章破产申请的债务人也只限于个人,即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三章仅适用于个人破产。个人债务人所负债务超过一定数额时,其只能提出第十一章(重组)破产申请而不能提出第十三章破产申请,这是因为:如果债务太大,案件就会相当复杂。复杂的案件不宜适用第十三章的“个人债务调整”而应适用第十一章的“重组”程序。债务人提出第十三章破产申请后,应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债务调整解决方案。债务人按照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将其3至5年的“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income)交付给一位“第十三章受托人(chapter13trustee),由该受托人按照债务人的债务调整解决方案所确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第十三章受托人通常从中抽取10%作为其工作报酬。债务人每月总收入减去其基本生活费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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