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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邛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邛市监处字2023)02022号当事人:邛竦市临邛街道鸿鑫商贸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3JCLE54经营者:王成科经营场所:邛煤市临邛街道东街563号1层2023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一款名为“金钱豹”的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封印。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一台上述电子计价秤组装完成后开机,现场使用2kg的标准硬码进行称量,“重量(kg)”的屏幕显示数字为“2.000”,再按“单价1”键,数字变化为“2100”,按“单价2”键,数字变化为“2.200”,按“单价3”键,数字变化为“2.300”,按“
2、单价4”键,数字变化为“2.400”,按“单价5”键,数字变化为“2.500”,按“单价6”键,数字变化为“2.600”,按“单价7”键,数字又恢复为“2.000”。上述电子计价秤共10台,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4月17日,经领导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开展衡器销售,2023年3月1日,当事人经电话联系“上游经销商”骆俊良(电话,另案处理)购进了案涉“金钱豹”的电子计价秤共计12台,购进单价85元/台,合计1020元。购进后放于店内销售,截止我局现场检查时已销售2台,销售价格160元/台,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购进销售的案涉“金钱豹”电子计价秤可以通过按键改变称
3、量结果,具体就是在正常称量商品重量时按“单价1”电子秤显示会多0.05千克,按“单价2”电子秤显示会多0.1千克,按“单价3”电子秤显示会多0.15千克,按“单价4”电子秤显示会多0.2千克,按“单价5”电子秤显示会多0.25千克,按“单价6”电子秤显示会多0.3千克,按“单价V或是重启电子计价秤则称量结果恢复正常。案涉电子计价秤属于用于欺骗消费者的“作弊秤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余氏东风签收单送货(运单号:2647-0075-869).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本局于2023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邛市监处告字(20
4、23)0202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5、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本案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但其购进销售“作弊秤”系明知,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案涉“金钱豹”电子计价秤10台;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120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中的缴款码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邛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邛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6日(邛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