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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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州市监处罚(2023)369号当事人:魏军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滦州市老站集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经本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剩余猪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称七天前自行购进一头生猪,购进的生猪到定点屠宰场进行检验检疫,但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猪肉25.8kg,其余全部卖出。2023年11月9日,填制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副

2、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身份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因身份证丢失当场提供了驾驶本原件及复印件。(案件事实)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但在畜禽定点屠宰点销售区域范围内的,可以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属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品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

3、当事人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3、当事人的驾驶证证件,确定了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截止至2023年11月240,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J(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

4、定:“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但在畜禽定点屠宰点销售区域范围内的,可以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属于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生猪的斤数及价钱的证明,且销售的猪肉各个部位的价钱不一,难以确定货值金额。根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5、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积极配合,态度较好,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因此承办人建议在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猪肉25.8kg;2

6、、罚款人民币IOoOO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滦州农商银行(账号:121660),或者通过缴款码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J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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