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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编号:浙象环备承诺方(甲方):宁波昌余精铝有限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乙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一、承诺内容(一)甲方事项1、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容:(1)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2)需要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3)化工、电镀、印染、造纸、制革等重污染项目;(4)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5)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与敏感点防护距离不足,公众关注度高、反应强烈的项目;(7)铁路
2、、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轨道项目;(8)有化工合成反应的化工、医药项目。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1)甲方已充分阅读象山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宁波市“三线一单”划定方案、象山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陆港装备工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象山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临港装备工业园)“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并承诺本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要求。(2)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3)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4)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
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备案。(5)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6)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前公开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7)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8)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9)项目正式投产前,甲方或者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范自行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后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备案。(二)乙方事项乙方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出具备案意见。二、违约责任(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的,乙方不予
4、核发排污许可证。(二)甲方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甲方进行查处。(三)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甲方进行处罚。(四)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六)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四、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双方各执一份。承诺方(甲方):宁波昌余精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行政主管部门(乙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盖公章)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