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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_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勘察人: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设计人:勘察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2.4勘察技术要求:o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3、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详见招标公告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完成施工图审查后设计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交付:加盖图审章及出图章的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蓝图(含所有配套工程)8份,电子档1份。第七条费用1.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1.2 以上设计费为暂估合同价,最终价格以财政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数并以六折计取。7. 3双方商定,本合同的勘察费为万元。收费依据和计
4、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7.4勘察费用:勘察暂定布置28个取样点位(其中16个点位于河中,12个点位于河岸,并含水下测绘),地勘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本)5折计取,费用包干肆拾肆万元整(小写:440000元),如确需对个别位置进行补充勘察,按河中18000元一孔,河岸13000元一孔包干计取。第八条支付方式8. 1.1设计支付方式:(1)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图审单位审核后,发包人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50%;(2)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发包人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7%
5、;(4)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发包人7日内累计支付合同总额的100%;8.1.2勘察支付方式:(1)提交勘察详细报告后,发包人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2)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发包人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100%。发包人按照投标总报价分阶段支付设计费,最终按8.2条方式结算。8. 2项约定为:本项目最终工程设计收费以施工招标控制价为计费基数进行调整,但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浮动幅度值、计算公式、相关系数均不变。9. 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九条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6、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即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10. 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9.1.3.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支
7、付8万元人民币作为设计人前期方案及相关工作的补偿;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的60%支付设计费。9.132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做补偿;已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的60%支付勘察费。9.1. 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
8、. 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 2设计人责任9.2. 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若出现不可抗力,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项目设计费。9.2.4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
9、定的作业工期向承包人提供成果文件,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中止设计任务,并书面通知设计人。逾期超过30天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设计人索取相应损失的赔偿。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支付设计费用的20%作为发包人重新开展项目招标的费用。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
10、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9.2.7设计人派驻现场负责人应为投标文件所列人员,非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处罚贰万元。9.2.8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获取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职称等有关信息。9.2.9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
11、,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等信息。9.3勘察人责任9.3.1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口历天,勘察人应扣减该项目勘察费的1%。勘察人延误工期超过IoH历天及以上的,发包人除按每延误旧历天扣减该项目勘察费3%。9.3.2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勘察人返工,勘察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勘察人原因达
12、不到约定条件,由勘察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勘察费为限)。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项旦雇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联合体12.5联合
13、体的一般约定12. 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3. 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14. 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15. 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6. 1服务至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后,工程质保期结束。16.2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设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设材料。16.3 发包人
14、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6.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6.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6.6 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壹拾贰份,发包人建份,设计人跳份。勘察人建份。16.7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8 双方勘察有若争议,参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协商依据。16.9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 住 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 住 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勘察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鉴证意见:(盖章)经办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备案号:备案日期:年月曰鉴证日期: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