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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专项规约第一条总体要求本住宅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规定以及本专项规约的约定。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情形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选聘方案的制定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等,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其中,前
2、期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包干制、酬金制)、机动车停放的租赁费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在本住宅小区公告栏、公示日,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公示。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按照物业管理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代表全体业主通过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步办理备案手续,并将选聘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同时在本住宅小区内公告。第五条无法及时选聘的处理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经20以上业主提请,由居委会报街镇在区房管局建立的临时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选定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临时物业服务,居委会代表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街镇签订三方临时物业服务协议。本住宅小区临时物业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约定如下:(一)临时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为月(不超过6个月);(二)临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之一;1.与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同;2、按照托底保障服务标准,即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1/T360)中的总要求和(一/二)级服务标准;3、o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