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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体质健康,是指人体在先天遗传性和后天能动性的基础上,所表现出的身体形态、生理功能、运动能力、对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状态。第三条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第四条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由学校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体育活动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器材。学校应当制定
2、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学校不得将体育场地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第六条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七条学校每年召开运动会,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第八条学校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量内,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专职体育教师。体育课应当由专职体育教师授课。体育教师组织开展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及体育竞赛等活动的,计入教学工作量。第九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加强
3、学生身体素质和体能练习,并以室外活动为主。第十条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保证学生适宜的运动负荷,确保学生体育运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学校根据病残、体弱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第十一条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鼓励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制定并实施阳光体育运动方案。第十二条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制定并实施阳光体育运动方案,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执行国家体育教学标准,保证体育活动质量,确保每个学生有足够活动时间。第十三条组织学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确保测试成绩真实和准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第十四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测试时,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按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