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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用药管理制度1、临床用药应与本次住院的主要诊断和病历记载一致;不得在医嘱外开药,不得跨科室开药、搭车开药和超限量开药;控制用药品种,尤其是疗效不确切、价格昂贵的辅助药。要严格掌握用药指征,按照医保政策和抗生素使用原则,尽量使用价廉质优、疗效肯定的甲类药品;不得引导病人使用高档进口药和新药、特药,对XX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符合限制使用范围,凡超范围使用视为自费药品,医保不予支付,同时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并签字。2、出院带药:一般疾病不超过3天、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精神病患者带药不能超过15天。3、住院期间不允许开大处方,对于病员未用完的药品应及时予以退减(退减药品需注明理由)。4、门诊处方每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天,普通处方不超过7天,慢性病处方不超过15天,特殊慢性病处方不超过2个月。5、保证药品质量,执行国家公示的药品零售价格。6、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备用率不低于70%,药品应分类划价,以满足参保病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