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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建议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三不腐”一体推进的重要举措。责任主体清晰是实现权力运行有效监督制约的基础和前提,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仍存在责任主体通过隐匿方式逃避监督的问题,使得监督效能弱化,廉政风险加大,需引起高度重视。一、权力运行过程中责任主体隐匿的表现形式在执纪执法监督实践中,少数行使权力的责任主体采用多种方式隐藏自身身份,从而达到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规避责任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在程序空转中隐匿利益“关系人在某些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
2、有的责任主体出于个人不正当利益考量,以走程序为幌子逃避监督,进行权力寻租。他们惯于以表面上的履行程序、办理手续、落实制度人为地将程序架空,达到责任主体隐匿的目的。如,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个别掌握资金和项目审批权的部门或领导干部通过直接或变相推荐施工企业、违规插手招投标等方式,在项目招标程序空转中实现权钱交换。在他们的运作下,程序变成了“走过场”的摆设,成为了掩盖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遮羞布”和“白手套”。(二)在集体决策中隐匿拍板“话事人”。集体决策对于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现实中,有的责任主体惯于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将个别人或者是少数人的意志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展现出来,达到将责任
3、泛化、让个人利益隐藏化的目的。如,有的领导干部集体决策前事先定调子,搞“思想统一”,使集体决策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干部搞个人主义,先个人决策后集体研究,以事情已成定局为由,强制统一集体意见;有的领导干部依仗手中的决定权,操纵集体决策走向,行一己私心,这些都严重破坏了集体决策的民主性和集中研究的科学性。(三)在责任错位中隐匿事件“当事人”。责任清晰、职责明确是确保权力规范高效行使的基本保障,分级负责、权责相当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现实中,仍部分存在以责任错位隐匿责任的现象,有的上级在工作部署中夹杂“私货”,利用下级对上级的敬畏心理,在工作执行过程中实现以权谋私;有的单位通过聘用、调用的方式,将理应
4、由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承担的直接责任,转移至聘用、调用人员身上,一旦发生问题,就让他人“背锅(四)在自由裁量失范中隐匿执法“关键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自由处分的权能,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主观判断,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如,有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主体将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在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大搞人情执法、野蛮执法;有的将自由裁量的程度明码标价,大搞权钱执法、任性执法,等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亵渎了法律的权威。(五)在选择用权中隐匿监督“责任人”。作为行使权力的责任主体,本应全面履行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及时
5、发现并纠正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而,有的责任主体受利益驱使,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直接放弃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职责,导致出现权力运行乱象。如,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有的业主单位因与投标单位形成了利益捆绑,对招标过程的监督选择性忽视,对反对意见视而不见,导致监督缺位、责任缺失,产生问题在所难免。(六)在信息操弄中隐匿幕后“操盘人”。受制于信息传递的时限、层级、方式的限制,一些权力行使的责任主体通过操纵信息公开的渠道、时限、范围来达到定向公开、选择性公开的目的,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谋取个人利益。如,有的下级向上级请示重要决策事项时,提供的选项往往是“精挑细选”的,将一己私利暗藏在
6、选项之中,无论上级如何选择,都能获得个人私利;有的提供给上级决策的时间较为紧张,导致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匆忙决策,风险较大。二、推动权力运行责任主体清晰的对策建议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隐匿问题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必须攻克的难题,需要从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政治生态、日常监督、执纪问责等多个维度创新思路、细化措施,以务实之举,保障权力规范、科学、高效行使。(一)突出“第一责任人”责任,压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是要抓牢主体责任的落实。党委(党组)书记要以对党、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政治生态、对干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
7、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二是要抓严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坚持集体领导不走样,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决定。坚持民主集中不变味,做到既讲民主,又讲集中,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形成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坚持会议决定不简化,没有经过充分调查论证的问题不决策,没有进行充分酝酿的问题不决策,没有按规定程序提交的问题不决策,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不决策,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的问题不决策,真正实现科学决策、合理决策、集体决策。三是要抓细重点领域的
8、监管。定期对本地区本单位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对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重要岗位、重点人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监督不缺位确保权力不越位。(二)营造良好权力运行政治生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一是要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凭能力用干部、以实绩论英雄,注重在项目一线、维稳一线、基层一线提拔重用干部,让踏实肯干、向上有为、清正廉洁的干部得到重用。不断深化实名推荐干部的有效实践,杜绝利益输送、买官卖官,让干部以实打实的
9、口碑赢得事业的丰碑。二是要坚持“五是五也是”的纪检工作价值观。坚持正风肃纪反腐是政绩,服务改革发展也是政绩;查办案件、惩贪治腐是政绩,以案促改、促进治理也是政绩;抓大案要案是政绩,查处群众身边“微腐败”也是政绩;处理处分是政绩,教育挽救也是政绩;查实问题是政绩,为受诬告错告干部澄清正名也是政绩。在正确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职责过程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三是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担当作为。准确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界限,做到既不失职失察,也不畸轻畸重。深入开展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创造最优环境。(三)突出权力运行过程监
10、督,推进权力阳光运行。一是要推动程序实体化。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按照“谁办理、谁纪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过程纪实监督,如实记录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确保责任可倒查、过程可追溯。二是要实现过程公开化。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解决公开内容挤牙膏、公开形式走过场、公开信息群众看不懂等问题。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推动权力行使从线下走到线上,打破信息传递的不均衡性,实现“公开事项全覆盖、权力运行全透明、个人工作全体现”。不断扩大监督外延,更大限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全社会树立人人都是监督员的导向,给基层开展权力监督提供更多渠道。三是要问题整改实
11、时化。对发现的权力运行廉政风险,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坚决杜绝“躲”“拖”等心理,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要聚焦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定期开展廉政风险排查,既要聚焦权力违规运行的新表现,也要及时调整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权力运行监督从“慢半拍”向“快半拍”转变。(四)突出制度的刚性约束,防止制度执行变通走样。一是要加大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及时准确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不顾大局、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等突出问题,切实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二是要加大宣传教
12、育力度。深化警示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遵规守纪、廉洁用权意识。加大廉洁文化建设力度,打造一批接地气、有冲击力和感染力的优秀廉洁文化产品,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加大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进一步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目标考核、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以严格的管理、严厉的措施、严肃的问责保障法规制度刚性运行。(五)突出部门贯通协同,以精准问责释放纪法强大威慑力。一是要深化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政治引领作用,推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党的工作部门、基
13、层组织和党员“五位一体”协同监督。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既依照自身职责发挥效能,又强化关联互动、系统集成,形成同题共答、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使用、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促进监督成果在各监督主体之间有效转化运用。二是要聚焦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强化精准执纪问责。紧盯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和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围绕“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等内容,按照“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依据纪法规定、岗位职责,精准界定哪些人应负责任、应负什么责任,实现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抓不管、失职失责等问题的精准问责。三是要贯彻责任追究终身制,推动领导干部规范用权、廉洁用权。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要进行严肃问责,坚持问责利剑始终高悬,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消除和遏制决策者的侥幸心理,让“一朝涉腐,终身追责”成为广泛共识,督促其更好履职尽责、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