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监视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深圳经济特区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电梯安全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视管理。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监视管理工作。第四条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人依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六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日常管理职责:(一)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二)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并由其管理和使用电梯专用钥匙;(三
3、)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本卷须知、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状况投诉电话号码、网址等;(五)制止不规范乘用电梯行为,并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六)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七)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对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状况进行监视、记录
4、。第八条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状况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当即中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发生前款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还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状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第九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当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予以协同。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故障原因和处理状况报告电梯
5、安全监管部门。第十条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根据需要先行垫付应急救治等相关费用。第十一条电梯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一)整机或者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三)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难影响中止使用的;(四)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并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其次项、第三项情形的,使用
6、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第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受委托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将设备注册代码、实施时间、实施地点事先书面告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进行全面检查;(三)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当即书面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四)评估终止后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五)依照相关规定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住宅
7、区老旧电梯依据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电梯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至少每五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对电梯承重性能等安全性进行测试。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三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年的;(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实施电梯安全评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与维护保养单位有合同约定实施载荷试验的,由维护保养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实施;没有合同约定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载荷试验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方
8、案,严格依照实施方案进行载荷试验,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以下维护保养职责:(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并确保即时应答;(三)维护保养时,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四)在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当日向电梯使用管理人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将维护保养记录以数据电文形式告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六
9、)为维护保养电梯数量超过五十台的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提供驻点服务;(七)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从事维护保养业务;(八)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履行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勉励电梯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制定电梯维护保养团体标准。勉励维护保养单位开展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勉励优先选用符合团体标准、主动开展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的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第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并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使用的电梯承受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五年,时间以先届满者为准。未明确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保修责任
10、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不得对其制造、销售的电梯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第十八条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二)超过电梯额定载荷使用电梯;(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滞留;(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六)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中止装置;(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进入电梯;(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11、学龄前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利人士乘用电梯应当有专人陪伴。第十九条因非故障原因需要停用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即时切断电梯动力电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并做好停用记录。停用超过十五日的电梯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维护保养。其次十条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口岸和其他公共交通场所初次安装或者更新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符合公共交通型产品相关标准。其次十一条公共交通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宾馆、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自动平层装置等停电应急设施设备,并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配置电梯停电应急设施设备和安装
12、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其次十二条电梯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属于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范围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发生电梯轿厢、曳引系统、门系统、安全保护系统损坏或者失效等紧急状况,需要对电梯进行紧急修理的;(二)需要对电梯实施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三)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经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的;(四)投保电梯专项财产保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依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但是属于电梯质量保修范围且在该保修有效期内
13、的修理事项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其次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全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开展以下工作:(一)设立专用求助电话号码96333,受理电梯安全求助;(二)开展电梯安全信息监测和统计分析;(三)在监测到求助信息或者接到求助电话后,通知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接到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通知后,应当当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反馈应急救援实施状况。其次十四条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监视管理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违反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应当责令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
14、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应当当即采取紧急封停措施至事故隐患消除为止。其次十五条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和评价体系,开展电梯全生命周期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分类监管。其次十六条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收集、整合、分析监管业务关键信息,实现监管全链条协调运作、监管资源合理分派、监管需求智能响应、政务服务便捷高效,协同推进聪慧城市建设。实施电梯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安全评估、载荷试验、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数据归集规矩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电梯安全相关数据,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次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
15、第一款规定,将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投入使用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紧急封停措施至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为止。其次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电梯相关登记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中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注销。其次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中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明知其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依照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未及时改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中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即中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中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其次款规定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状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由电梯安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