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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名称: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四、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
2、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本合同当事人甲方(转让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转让方经纪会员:电话:乙方(受让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受让方经纪会员:电话: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企业,注册证号:;(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下称
3、标的资产);(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1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 转让方,是指,即甲方;1.2 受让方,是指,即乙方;1.3 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 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1.5
4、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1.6 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年月B01.7 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人民币元交易保证金;1.8 登记机关: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其他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1.9 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
5、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1.10 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1 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2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条转让标的2.1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2.2 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出让);座落:省(市)区(县):;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使用权终止日期:;其他记载事项:O
6、房产所有权房屋座落:省(市)区(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其他记载事项:有无共有权人、他项权利等。2.3 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或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号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2.5 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2.6 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2.7 (适用于房地产转让)转让标的于年月日起由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届满,承租人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已就本合同转让行为书面通知
7、承租人。2.8 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第3条转让的前提条件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己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3.2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己在北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3.4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第4条转让方式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
8、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第5条转让价款及支付5.1 转让价格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5.2 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5.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第6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6.1 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6.2 乙方获得北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
9、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6.3 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第7条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第8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8.1 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8.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8.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
10、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己满足;8.4 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第9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9.1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9.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9.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己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第10条违约责任10.1 本合同生效后,
11、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计算。逾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0.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4 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
12、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事项可能导致的乙方损失的损失数额。第11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1.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条所述违约情形的。11.3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第12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2.1 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3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14条其他14.1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4.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签署时间:年甲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