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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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制定本章程。法规法规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名称: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执业场所:第三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1.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2.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3.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第四条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条本所经市司法局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律所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第七条律所业务范围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3、;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第八条本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九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第十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设行政主任一名。第四

4、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第十一条本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大写)(_元),由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按以下比例出资:1._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_元),占比一2._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_一元),占比_%;3._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_元),占比_%o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十二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本所主任的变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三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由本所聘用,负责本所所有行政日常事务。第六章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

5、全体合伙人组成。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1 .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3 .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4 .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5 .决定合伙人的入伙;6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7 .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8 .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9 .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

6、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1 .第十五条第5、7、8项由参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2 .第十五条第1项由参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3 .第十五条第2、3、4、6、9项由参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上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备注第十八条本所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所业务拓展、案件审批、组织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研究等。第十九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行政主任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

7、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第二十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第二十一条本所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机关登记后设立,本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律师的权利1 .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2 .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3 .律师有权参加本所的民主管理;4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律师的义务1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

8、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 .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4 .律师应当依法纳税;5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6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第八章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根据本所的发展和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订。第二十五条根据发展的需要,本所接收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习。第二十六条本所按照规定指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担任实习律师指导,完成教育大纲规定的内容,实习结束后,对其作出客观的鉴定。第二十七条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

9、员,包括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第二十九条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1 .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3 .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务部门监督、审计;4 .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员费;5 .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6 .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第三十条本所承办法律事务,必须

10、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第三十一条本所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第三十二条本所总收入由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益组成。第三十三条本所建立成本统一支付制,该成本包括业务提成;办公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办公费用;行政辅助人员工资;广告宣传费用;培训费;营业税及附加费;会员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律师责任保险费用;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法律政策允许的事务所其他开支。本所主任应在每年十二

11、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本所下年度预算方案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执行预算方案中,在不超过预算%的幅度主任有权调整,超过%则应交合伙人会议审议。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日内,主任应向合伙人会议作决算报告。第三十四条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按合伙人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基金提取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本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本所分立、解散时,作为本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三十

12、六条可分配利润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其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的,则由合伙人平均支付。第三十七条亏损承担如年度的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第三

13、十八条吸收专职律师为合伙人条件1 .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2 .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3 .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4 .承认本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5 .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6 .同意认缴入伙资本。第三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合伙人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

14、手续。第四十一条合伙人退伙财产处理1 .退伙时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2 .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3 .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4 .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5 .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严重违反合

15、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2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持有%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第四十四条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十五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十五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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