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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流动人口”是指我院所辖范围内各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从事经营和劳务活动的人员;来投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人员;探亲、访友、旅游、就医的人员;回校暂住的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因合同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而在校园内工作的外来人员。住在校园内,户口关系不在本市的计划外学生(学习人员)也列入“流动人口”。第二条院内各单位对规定第一条所指的流动人口,应在其进校后三日内,将其花名册报保卫处存档备案,并凭身份证或其它证件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手续。第三条流动人员应在到达的次日,持身份证或
2、其它证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第四条在办理登记手续后,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发给住三个月以上人员“暂住证”,并签订治安责任合同,取得在我院临时居住的合法权利。对不按规定办“出入证”和“暂住证”的单位或个人扣减该单位综合治理分3分。第五条凡来我院从事基建、维修等劳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到保卫处登记注册,签订治安责任合同,接受学院治安监督管理。同时,该单位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法纪教育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协助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工作。第六条凡在校园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摆脱、抵制管理工作。第七条本规定从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