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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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以及一定标的额的集体资金采购全部进场公开交易和采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行为适

2、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经营权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资源,以发包、出租、出让、处置等方式,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金采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体资产、工程和服务。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活动按照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区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主导,街道(

3、乡镇)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项目监管和服务,对不进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负责对街道(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监管指导。交易市场为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武汉农交所),本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都在武汉农交所公开进行。交易行为由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武汉农交所要充分发挥平台公开交易的作用,按照服务基层、方便群众原则,建立线上线下交易平台,确保公开交易顺利推进。第七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交易服务费。第二章流转交易和采购平台第八条武汉农交所作为农村集体

4、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的市场,应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包装、价款结算、业务培训、价格指导、资产评估、投融资、招投标等相关配套服务。第九条进入武汉农交所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行为,须统一使用武汉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平台,以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第三章流转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第十条下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武汉农交所公开交易:(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允许流转的耕地、四荒地(系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宅基地、自

5、留地、自留山;(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或者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各种工具、机器和设备等;(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从事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资产中,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者权益;(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等生物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流转的林木等自然资源;(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投入而形成的资产或者权益;(七)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

6、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中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街(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方式可采取发包、协议转让、拍卖、竞价(含网络竞价)、招标、招租等方式,也可

7、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第四章集体资金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第十二条下列一次性使用农村集体资金达20万以上进行采购的工程、资产和服务应当进入武汉农交所公开采购:(一)工程类: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维修工程、装饰装修等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护、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等项目;(二)资产类: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工具、车辆、办公用品和设备等项目;(三)服务类:印刷、会务服务、专业咨询、财务审计、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物业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等。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

8、来源采购、询价、竞价(含网络竞价)等方式。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第十四条武汉农交所对进场完成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行为出具凭证,作为街(乡镇)账务处理凭证。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行为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以及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十六条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和采购行为无法正常开展,经协调仍未能解决的,武汉农交所有权作出中止交易(采购)、终止交易(采购)、延期交易(采购)的决定,同时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

9、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集体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依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八条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街(乡镇)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的标的额、面积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武汉农交所公开交易和采购的;(二) 采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的;(三)不按照规定通过民主表决

10、和不按规定徇私舞弊发包、出租、出让等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进行集体资金采购的。(四)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第二十条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发现确有需要修订的内容,可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农村产权交易监委会批准后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根据各级文件要求,按照有关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响应规范化创建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规范农村产权交易

11、行为,统筹推进三项整治工作(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和小型工程项目管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扎实推动清廉村居建设,我局起草出台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管理办法已经专题会议研究,向有关单位及相关区征集意见。在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工作要求,充分吸纳相关区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再次认真完善。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流转交易和采购平台、流转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集体资金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监管和争议处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

12、则(17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以及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做出定义。第二章流转交易和采购平台(89条)明确武汉农交所为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的市场并明确了服务内容。第三章流转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1011条)明确了十一类集体资源资产必须进入武汉农交所交易以及交易的方式。第四章集体资金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1213条)明确集体资金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要求农村集体资金达20万以上进行采购的工程、资产和服务应当进入武汉农交所公开采购。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1418条)明确交易主体相关不规范行为的处理方式,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对机制。第六章附则(1920条)对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修订方式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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