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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甲方:A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甲方是XX市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公司,是集科研、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服务、工程设计和系统工程成套为一体的集团公司,拥有各级控股、参股企业XX余家,并与XX、XX等多家世界500强公司建立了长期合资合作关系。甲方于201x年进军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较为完整的光伏产业链,拥有光伏发电关键产品的制造技术及光伏电站设计和建设能力。乙方系XX市国资委重点企业集团,是我国XX行业经营规模领先
2、、产品门类齐全、系统集成能力突出的综合性高科技企业。乙方主要经营XX、XX、XX、XX等产业,并致力于发展新能源光伏产业。乙方旗下设有专业从事新能源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的控股子公司,为全球客户提供包括电站开发、电站融资、电站EPe以及运营维护等涵盖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的专业解决方案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在新能源光伏电站投资运营等领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为此,甲乙双方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如下,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宗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在新能源光伏电站投资运营等领域结成战略合作关
3、系,合作开展新能源光伏电站投资、融资、运营维护等业务,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期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为改变能源结构做出贡献。第二条战略合作框架1.1 1甲乙双方拟共同出资收购由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投资建设或参与建设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拟收购的光伏电站”或“光伏电站”),其中,甲方控股,乙方参股。拟收购的光伏电站的具体范围和具体项目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相关各方另行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甲方、乙方可分别指定其下属专业从事新能源光伏电站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来协商、洽谈对拟收购的光伏电站的收购。1.2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立即启动协商、洽谈,以确定拟收购的光伏电站的具体范围和具体项目,并开展法律调查、技术
4、检测、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乙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1.3 甲乙双方同意原则上按照x%的全投资收益率来计算光伏电站的收购价格,具体收购价格将基于审计、评估结果进行详细核算并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1.4 若需要通过融资来完成对光伏电站的收购或完成收购后需要为光伏电站进行融资,该等融资事项需要提供担保的,甲乙双方同意经各自决策程序通过后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采用光伏电站的股权进行质押。1.5 对于双方同意收购的由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投资建设或参与建设的光伏电站,在完成收购后的三年内,由乙方指定其下属专业从事新能源光伏电站运营维护的控股子公司负责光伏电站的运营维护,以实现光伏电站达到各方约定的发电
5、量。具体条款和条件由相关各方另行协商确定。1.6 基于农光互补项目,甲乙双方可在农业方面的合作进行深入探讨。1.7 基于战略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可就新的业务合作方向进行探讨,比如热源地泵、海外项目等。第三条战略合作期限3.1 甲乙双方战略合作期限为X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但若甲方、乙方共同出资收购光伏电站的,共同持有光伏电站的期限不受前述战略合作期限的限制。3.2 战略合作期限内,一方希望解除战略合作关系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战略合作期限届满,双方均未发出解除合作关系通知的,本协议战略合作期限自动延续一年。第四条保密4.1 本协议一方以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信息、
6、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项目信息、商业秘密、技术决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版、编程规范、开发流程、质量标准以及其它技术、商业信息等均为“保密信息”。以下信息除外:(1)任何已处于公知领域的信息;(2)第三方在不侵犯披露方权利及不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提供给接收方的信息,并且没有附加不准使用和透漏的限制要求;(3)未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4.2 接收方同意只在本协议目的范围内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二接收方应遵守以下义务:(1)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将相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许可,不以其他方式使无
7、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2)不得修改、翻译、不得通过反向工程、反向编译等及其他手段获取“保密信息”所包含的任何软件的源代码;或以该软件为基础制作该软件的衍生作品。(3)接收方只能在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情况下将“保密信息”提供给可靠员工,并与员工签署与本协议相似的保密协议,提供程度仅限于可执行一定的商业目的。接收方保证员工不在无披露方许可的前提下向第三方透漏“保密信息”。(4)如双方具体合作关系未建立或终止,接收方应按披露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披露方,并不得保留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本。(5)如接收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应事先书面通知
8、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4.3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保密义务长期有效,不因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第五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至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协议,约定了双方关于开展新能源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合作的框架和原则,具体合作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由相关各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进行明确并以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6.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页)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