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令[2004]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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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06-18】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则

2、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

3、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

4、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

5、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第十七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6、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第十八条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九条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二十一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

7、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第二十二条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8、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第二十六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06145号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

9、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甲板部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般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

10、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及值班水手1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未满100总吨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

11、1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客船500总吨及以上(1)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2)同上。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2)同上。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

12、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未满100总吨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2)同上。限白天航行。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拖轮海上3000千瓦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3000千瓦以下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港内750千瓦及以上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未满750千瓦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轮机部所有船舶航区和总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海上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

13、、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3人。(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2) AUT-O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3) 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4) 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0千瓦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管轮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o22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750千瓦轮机长、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连续航行时

14、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轮机员1人,值班机工(自动化机舱、BRC半自动化机舱及机驾合一可减免)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未满75千瓦值班机工(机驾合一的免)1人。港内二管轮、三管轮(或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的免)。未满750千瓦,可减免二管轮1人;未满75千瓦,可再减免三管轮(或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值班机工1人。客运部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客船不超

15、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4 .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 .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险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6 .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7 .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8 .低级肉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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