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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新津区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印刷、出版物发行工作;(一)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一次性内部资料审核、准印证发放。(二)负责全区电影放映单位业务监督管理;负责电影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电公益放映和服务。职责边界1.连续性内部资料审批权限在省新闻出版局;2.民族宗教类出版物审批权限在省民宗局、省新闻出版局;3.党史类一次性内部资料需党史研究室审批同意后再申请一次性内部资料刊号;4.地方志属于出版物,不予以审批办理一次性内部资料刊号;5.涉法律法规知识读本类需政府法治部门审批同意后再申请一次性内部资料刊号;6.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
2、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7.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8.新闻出版、电影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津支队负责。9.一般放映单位审批权限已移交至行政审批局,点播影院审批权限在区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类)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一次性内部资料审批实施依据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3、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
4、位。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三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
5、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出版单位领
6、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责任主体新津区新闻出版局责任事项L对本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申请的一次性内部资料进行审批,并发放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号;2 .对申请书,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进行审阅;3 .审核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 .验证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5 .指导全区各单位开展出版物清查工作,对于无出版社、无内部资料准音证号书籍进行清理;6 .发现无准
7、印证号书籍抄告区文化执法支队开展处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表2-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点播影院审批实施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8、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审批材料。点播影院应当自经许可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许可的相关信息报送所加入的点播院线。第二十五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监督管理。电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
9、检查职责时,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拒绝、阻扰。第二十六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执法情况。责任主体新津区新闻出版局责任事项对辖区内点播影院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是否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审查;2 .对辖区内点播影院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观众有效座位数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查;3 .对辖区内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资格进行检查;4 .对辖区内点播影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进行审查;5 .对符合标准的点播影院办理放映许可证;6 .开展辖区内点播影院年度核验工作。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