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全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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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第1号令)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信用分级管理包括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档案,进行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

2、管理活动。第四条省应急厅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订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分级,依托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机构管理系统)搭建信用监管平台。各市、县(市、区)应急局结合实际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差异化监管措施,负责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用修复等。信用档案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及时真实反映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安全评价机构信用档案以统一

3、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第六条信用信息是指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履行服务协议,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中产生的涉及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采集方式如下:(一)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二)从安全评价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等获取;(三)从机构管理系统、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平台等获取;(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集途径。第七条省应急厅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监控、披露和修复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第八

4、条信用评价按照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进行分类评价,实行动态分级评价管理,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分级评价标准(附件)执行。信用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第九条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以6月30日、12月31日机构管理系统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在评价周期内,信用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实时调整。第十条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分值确定,分为“蓝、黄、橙、红”四级,“蓝级”(评价分值285分)信用优秀,“黄级”(85分评价分值270分)信用良好,“橙级”(评价分值V70分)信用警示,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保持条件的,经调查认定对委托企业(

5、项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或安全评价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直接评定为“红级”,符合规定的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一条根据信用评价分级结果,对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进行分级管理。(一)对“蓝级”机构和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单位加以宣传推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二)对“黄级”机构和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保持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保持正常报告抽检频次,引导机构按照法规标准加强执业过程管理,限期整改有关问题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三)对“橙级”机构和人员,各

6、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关法定安全评价项目重点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安全评价报告;机构注册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有关问题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按照业务范围,提醒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审慎委托。(四)评定为“红级”,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对评定为“红级”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由省应急厅向其资质认可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收到评价结果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省应急厅书面提出信用异议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

7、未提出异议申诉的,视为对信用评价结果无异议。第十四条省应急厅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异议申诉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核查,作出决定并告知异议提出人。调查核实难度大或情况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信用评价结果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及时更正。核实无误的,维持原评价结果。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完毕法定责任或者约定义务,失信行为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的,可向省应急厅申请信用修复,提交整改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第十六条省应急厅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调查核

8、实难度大或情况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程序修复,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信用修复,从失信信息中移除相关记录。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适用于信用等级“蓝级”“黄级”“橙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信用等级“红级”的安全评价及从业人员告知、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程序按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附件山东省安全评价机

9、构信用分级评价标准项目评分标准及方式分值备注资质信息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资质认可要求的,得25分。发现机构资质保持异常的,每次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25综合能力按照业务范围内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根据各级审查的项目数量计分,省级及以上审查项目每个得2分、市级审查项目每个得0.8分、县级审查项目每个得0.2分,满分20分。机构管理系统中未关联许可事项的法定评价项目不得分。根据机构执业地市级年度评议结果,每个市评议结果“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分别赋10、5、0、-5,合计分值除以评议地市数量,为本项得分。认真落实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信息填报及时规范

10、,无预警信息的,得5分。35报告质量根据机构管理系统对报告质量评估得分,满分20分。每年报告集中复审评审考核专家打分,满分10分。30技术创新参与安全评价业务相关国家标准制定的,得5分;参与安全评价业务相关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的,得3分,满分10分。10行政管理信息连续3年未受过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3分。受到行政警告处罚的,每次-2分;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一万元(含)以下的,每次-4分;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一万元以上的,每次-6分;责令停业整顿的,每次TO分。同一违法行为扣分时,根据“择一从重”原则。总分扣完为止。山东省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百,介标准项目评分标准及分值备注资质信息符合安全评价检测

11、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从业人员要求。发现从业人员资质异常的,每次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25综合能力按照业务范围内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根据各级审查的项目数量计分。作为技术负责人或过程控制负责人,负责省级及以上审查项目评价报告每个2分、市级审查项目每个1分、县级审查项目每个0.5分,本年度未完成法定项目的不得分。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省级及以上审查项目评价报告每个1.5分、市级审查项目每个0.8分、县级审查项目每个0.4分,本年度未完成法定项目的不得分。作为项目参与人,参加省级及以上审查项目评价报告每个1分、市级审查项目每个0.6分、县级审查项目每个0.2分,本年度未完成法定项目的不

12、得分。机构管理系统中未关联许可事项的法定评价项目不得分,满分20分。30报告质量作为项目组人员参与的安全评价报告,根据机构管理系统对报告质量评估得分,满分20分。每年报告集中评审复审考核专家打分,满分10分。评价期间,集中评审未涉及该人员的,以机构管理系统评估得分/20*30计算本项得分。30技术创新参与安全评价业务相关国家标准制定的,得5分;参与安全评价业务相关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的,得3分,满分10分。15执业规范从业人员频繁变更从业机构,两年内在3家(含)以上安全评价机构注册的,扣5分。扣分项行政管理信息作为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五千元(含)以下的,每次-10分;罚款数额

13、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每次T5分;罚款数额一万元以上的,每次-20分。扣分项部门解读I安全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分级分类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省应急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安全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23年9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指导意见规定,(七)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

14、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9号)相关要求,实施安全评价领域信用管理。资质认可机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并实施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制度”.二、起草过程为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省应急厅自2023年10月启动信用管理办法研究和起草工作,在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多层面调研座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机构监管实际,起草了信用管理办法草稿。2023年12月,向16市应急局和厅有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信用管理办法共19条内容,第一至四条,明确了信用管理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和管理职责。第五至九条,明确了信用档案、信用信息、信息安全、信用评价的基本概念和要求。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和对应监管措施。第十三至十七条,明确了异议诉讼、信用修复的核查处理机制。第十八至十九条系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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