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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聘用人员的管理试行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以人为本、简政节约”等原则,规范和加强学校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障学校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的科学发展。二、定义与适用范围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而是以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形式聘用,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聘用工资而在用人单位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教学辅助、工勤技能工作的人员。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聘用的全部人员。分为正式聘用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两类。三、聘用原则1 .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2、。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由人事科牵头负责、各职能科室部门具体配合,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的管理(含申报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实施招聘、聘用期内考评、待遇发放与奖罚等)。2 .坚持简政节约的原则。学校各科室部门应当合理有效地使用好现有人员,尽量减少聘用人员,尽力降低行政成本,确需聘用时,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3 .坚持岗位急需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聘用人员:(1)因编制偏少或空编空岗,编内人员难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2)因职能增加或有持续繁重的工作任务,现有人员无法调配使用,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满足不了工作要求,急需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4)因完成紧急重要的阶段性
3、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5)编内人员需离开岗位3个月以上(如病假、产假、借调、离岗培训等),影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6)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确需其他辅助性人员的。4 .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凡需聘用人员,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 .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据聘用岗位签订合同,根据工作性质分别由各科室部门实行不同的岗位管理。6 .坚持按劳付酬的原则。根据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比照本地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分别确定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和有关待遇。四、聘用条件L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
4、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3)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5周岁以下;(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属非本市的外地人员,需在本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7 .聘用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1)综合管理岗位。被聘用到科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办事流程,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2)专业技术岗位。被聘用到科室专业技术性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同级同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行业上岗证,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胜任工作要求。(3)技能性、辅助性岗位。被聘用到驾驶、
5、后勤保障等技能性和被聘用到保安等辅助性后勤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部门的培训资质证明并持有上岗证。五、聘用程序L申请。由用人科室部门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用理由、人数、条件、专业要求、所聘岗位等。2 .审批。由学校领导班子或办公会议集体在15日内讨论研究,作出是否准予聘用的决定。3 .招聘。经学校领导班子或办公会议同意聘用的,由用人科室部门汇同人事科按下列程序进行招聘:(1)制作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由人事科按照校领导办公会确定的聘用内容制作招聘方案和简章,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2)报名和资格审查。严格按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的
6、要求组织报名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组织考试。由用人科室部门会同人事科自行组织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需在简章中明确。(4)体检。依据招聘岗位指标数,按1:1的比例根据聘用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5)考核确定拟聘人员。由用人部门汇同人事科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或弃权的,可依次递补。(6)公示。对拟聘用人员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7)聘用。公示无异议的,由人事科按规定进行聘用。4 .签订合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部门与正式聘
7、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各执一份,并送人事科备案。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纪律,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经协商可以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原则上1年一签,试用期为1个月;因短期聘用或完成特殊工作的,应当按约定期限签订。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需续聘,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5 .协议形式聘用人员,无需按以上程序,只根据聘用岗位性质和聘用时间,由聘用科室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进行临时聘用。六、
8、聘期管理1 .岗前培训。由用人部门组织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职能、岗位职责、教学纪律、安全工作、权利义务以及思想政治、服务意识等方面。2 .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若有违法、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除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并加强聘用人员的培养,鼓励支持优秀聘用人员参加我校事业单位的招录、招聘考试。3 ,流动管理。聘用人员在校内部门内部流动,由用人部门研究确定,但不得擅自借用聘用人员到其他部门工作;聘用人员
9、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辞职、解聘等原因而离开的,用人部门应报人事科备案。4 .出勤管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向用人部门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5 .考核管理。对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时间、程序与本单位编内人员同步进行。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
10、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当年给予批评教育;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淘汰,解除劳动合同。七、工资待遇1 .正式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岗位绩效工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比照本地同类人员标准以及所聘岗位、职责任务确定。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不同岗位的聘用人员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绩效工资,其标准附表1。2 .其他特殊岗位临聘特殊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方式支付,由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程度、贡献大小与临聘人员自行商定,其标准参考附表2。3 .聘用
11、人员的工资报酬发放,原则先工作后发工资报酬,一般在每月中旬与本校同类人员相同时间发放。如不满一个月的由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八、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终止、续签合同需同时报人事科备案。2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部门岗位要求的;(2)严重违反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3)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
12、工作日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聘用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3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学校机构改革发生机构变动的;(4)其它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依法服兵役的;(3)被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4)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留学出国的;(5)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有关情形,聘用人员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之学校用人部门。九、附则L本办法未涉及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2 .争议处理。聘期内发生劳动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学校申请调解,也可依据规定于1年内向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3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月起试行,学校授权人事科负责实施并作解释,其他各科室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